为进一步规范管制刀具的监管,有效防范和打击处理涉管制刀具违法犯罪行为,自4月7日开始,丽江市各级公安机关紧密结合辖区社会治安形势特点,从查控、查缉、宣传等方面入手,抓实抓细管制刀具清查收缴工作,有效消除潜在治安隐患。
突出重点场所清查
“发现有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行动中,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重点突出对烧烤摊、KTV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全面清查检查,及时发现查处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等违法行为,并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责令场所单位立即整改,确保隐患清零。
行动中,玉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特巡警大队、属地派出所民(辅)警深入各自辖区烧烤摊、娱乐场所、商铺、校园周边、景区景点等,一体推进“管、防、查、控、宣”工作,织密社会面“检宣网”“督促网”“防护网”,通过“地毯式”检查,消除风险隐患。
此外,民(辅)警借助“面对面”“零距离”宣传,向从业者、现场群众宣传管制刀具认定标准、非法持有管制刀具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等,鼓励群众主动上交、积极举报非法持有管制刀具行为。
突出重点路段临查
行动期间,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结合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组织精干警力设立查缉卡点,同步开展车辆、人员盘查检查。
该局特巡警大队结合社会面巡逻防控工作,在夜间人员密集、易发生酒后滋事、涉黄涉赌等重点场所、区域、路段开展查缉,强化显性用警,重点加大后半夜及凌晨时段街头路面可疑人员、物品、车辆的盘查力度和频次,依法查处非法贩卖、携带刀具等行为。
玉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各派出所树牢“一盘棋”思想,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集中攻坚行动与清查收缴管制刀具集中统一行动紧密融合,通过定点设卡、流动设点相结合的模式,设立查缉卡点,开展车辆、人员检查,重点加大对出租车、私家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的检查力度,强化管制刀具的查缴力度和宣防力度。
突出严打违法犯罪
结合辖区治安特点和工作实际,丽江市各级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酗酒滋事、打架斗殴、抢劫等涉刀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查处一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和持刀伤人等案(事)件,对案件高发的区域,各部门组织开展挂牌整治督办行动,切实提升打击质效,全方位、无死角、零容忍清缴管制刀具。
突出宣传整治同步
此次行动坚持宣防与清查并重,在查缉及清查检查过程中,民(辅)警广泛宣传讲清非法生产、销售、持有、携带管制刀具的社会危害性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宣传教育和安全提示,使广大群众自觉做到不购买、不携带、不使用管制刀具。
行动期间,民(辅)警动员群众主动提供非法制贩、携带管制刀具等线索,积极检举揭发涉刀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民参与、人人皆知的浓厚整治氛围。
释法 什么是管制刀具?
《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明确,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民警提醒广大群众,自觉做到不购买、不携带、不使用管制刀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运输、携带、寄递管制刀具,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寄递管制刀具的,公安机关一律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一旦发现涉管制刀具线索,请立即拨打110举报。
记者 姜莉萍 通讯员 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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