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全市出租车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运营行为,进一步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与质量,促进出租车行业稳定、健康、有序发展。近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执法蓝-护航2025”专项行动,在主城区范围内共查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违法违规行为14起,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一)2月23日,驾驶员白某宝驾驶冀T727*1巡游出租汽车在衡水北站站前路出站口不按秩序排队候客,在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二)2月28日,驾驶员赵某华驾驶冀T779*7巡游出租汽车在衡水北站站前路出站口不按秩序排队候客,拉载了一名乘客到红旗大街,后被投诉在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三)3月4日,驾驶员齐某宝驾驶冀T733*3巡游出租汽车在衡水北站站前路出站口不按秩序排队候客,拉载了一名乘客到衡水火车站,后被投诉在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四)3月4日,驾驶员孙某中驾驶冀TD295*2巡游出租汽车在衡水北站站前路出站口不按秩序排队候客,拉载了一名乘客,后被投诉在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五)3月6日,驾驶员李某涛驾驶冀T772*8巡游出租汽车在衡水北站站前路出站口不按秩序排队候客,拉载了一名乘客,后被投诉在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六)3月10日,驾驶员薛某宝驾驶冀T775*3巡游出租汽车在衡水北站站前路出站口不按秩序排队候客,拉载了一名乘客,后被投诉在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七)3月19日,驾驶员倪某驾驶冀T779*0巡游出租汽车在衡水北站站前路出站口不按秩序排队候客,拉载了一名乘客,在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以上七起违法行为,经调查,情况属实,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已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不按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2月22日,驾驶员王某玲驾驶冀T756*2巡游出租汽车在在营运运输行为结束后,被乘客投诉未主动出具车费票据。经调查,情况属实,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已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一)2月5日,驾驶员张某驾驶冀T791*8巡游出租汽车在衡水火车站拉载一名乘客后,被乘客投诉无正当理由途中甩客。
(二)2月12日,驾驶员王某香驾驶冀T734*0巡游出租汽车拉载一名乘客后,被乘客投诉无正当理由拒载。
(三)02月19日,驾驶员王某驾驶冀TDA51*3巡游出租汽车在衡水火车站出租车待客区,被乘客投诉无正当理由拒载。
(四)03月10日,驾驶员倪某,驾驶冀T779*0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衡水火车站出租车待客区附近途中甩客,后被乘客投诉。
(五)3月12日,驾驶员赵某刚驾驶冀T752*0巡游出租汽车在衡水北站站前路出租车待客区拒载,后被乘客投诉。
以上五起违法行为,经调查,情况属实,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已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3月9日,驾驶员张某才驾驶冀T747*8巡游出租汽车在运营服务过程中,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后被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已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出租车行业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运营秩序、提升服务质量是保障乘客权益、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希望广大出租车从业人员能够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运营行为,共同营造安全、便捷、优质、文明的交通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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