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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纳税时租入装载机的支出能否作为分包款扣除
问:
我公司是陕西的一家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作为总包方承接了某工程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施工中租入装载机并由出租方负责配备司机,我公司支付了租赁款项并取得了出租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发票,请问我公司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差额纳税时上述租入装载机的支出能否作为分包款扣除?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19年6月27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版块对问题“建筑业总包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接受某公司出租的装载机并由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按照财税2016年140号文取得了出租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发票,请问这部分属于分包款吗,总包方可否在差额征税时用收到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扣减该款项计算税金?”答复如下,不属于分包行为,不能按照分包款扣除。
因此, 你公司作为陕西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差额纳税时,租入装载机(出租方负责配备司机)的支出,不能作为分包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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