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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曾有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莲埭岙厝自然村的村民郭某在人民网上求助,反映其一家4口人借住在一幢石头危房里,面积仅有36㎡,没有独立的房间,现在子女都到结婚年龄,希望政府批建宅基地。
官方回复来了
人民网网友:
您好,您留言反映的“宅基地”的事项,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
据百崎回族乡政府调查了解,您与妻子郭某清育有一子一女,您一家现在居住的是一栋二层石结构房屋,该房屋的土地证使用权人系您的大哥郭某明,建筑占地面积213.2平方、用地面积408.5平方。据向周边村民了解,该房屋系您大哥郭某明早期所建,原为您三兄弟共同居住,后来郭某明已在本村其他地方新建楼房居住,您二哥郭某江在本村其他地方也有一处未登记的房屋,目前此二层石结构房屋实为您一家居住。您早期申请建设的地块《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闽土惠杂村设字〔1998〕第08*号)属于移位安置,产权所有人为您妻子郭某清,该许可证建设地点位于莲埭村石皮脚,当年批建手续申请下来后您迟迟未动工建设。1999年,该地块因涉及村庄规划及道路建设,移位至新地块(莲埭村岙厝东至郭某海宅20.24米、西至空地、南至郭某泉宅13.5米、北至郭某新宅20.31米)安置,期间您也一直未施工建设,现因该地块位于城市道路规划范围,故无法审批建房手续。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第六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上述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鉴于百崎回族乡正编制村庄规划,建议您待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后,再携带相关材料依据村庄规划向百崎回族乡进行农村宅基地建设手续申请。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
来源:人民网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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