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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它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婚姻法从1950颁布、1980年修订、2001年修正再到2020年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已历经70余载,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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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几千年来中国社会家庭生活的一个伟大变革。经过贯彻《婚姻法》运动,广大群众普遍树立起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思想,开始形成新的社会风气。占全国人口半数的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的束缚下获得解放,社会地位有了很大提高。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与离婚两个方面,传统封建婚姻中女性没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1950年婚姻法坚持绝对离婚自由的原则,构建了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双轨并行的离婚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婚姻法的落实,1953年3月声势浩大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在全国发起,此时出现了新中国第一次离婚高潮。据统计,195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高达117万件,而当时的全国人口只有4亿左右。1951年到1956年,全国大约有600万对夫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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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婚姻法的实践,也有不和谐音。
1955年,河北省邯郸地委会张先民要和他肥乡原籍老婆韩巧凤离婚(肥乡是邯郸地委领导下的一个县)。
他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只给肥乡县人民法院去了一封密信,法院就宣告判决离婚——虽然被告韩巧凤坚决不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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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封密信是这样写的:
“……我准备离婚,请你给我帮忙。我的意见,你接信后,不要告诉任何人,你亲自给我办一下。城附近有亲戚,说出会给我造成困难,给你也会增加一些麻烦,你说是吗?在必要时,你要采取‘果断’、‘迅速’的办法,不要拖长时间。我的意见,你头天晚上到我家动员一下,第二天,你办个手续给我送去……”
现有资料我没有查到张先民的身份,从这封信来看,估计官职不低,因为敢对一个法院院长这样发号施令,当然不是普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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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笑的在后面。
肥乡县人民法院收信人接到这封紧急密信后,就迅速到了张先民的家里东营村,找到韩巧凤,动员她离婚,韩坚决不同意,收信人就“迅速”、“果断”地于1955年12月判决离婚,小孩暂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给十元,后改判为三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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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哪里是自愿离婚,分明是包办离婚啊。
1956年8月17日《光明日报》登载了“在卷宗里发现的一封奇怪的信”,披露了这起奇怪的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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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的同志看了上述这条新闻后,并没有引起注意,觉得这是个“小事”,不算什么。
曾担任彭真的秘书,并且长期在北京市委工作,后来晋升为北京市委常委以及北京市宣传部部长的李琪,在1956年11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为健全我国人民民主法制而斗争》一文指出:
张先民滥用权威,审判员徇情卖法,这还是“小事”吗?国家法律是允许离婚的,为什么不正式起诉?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难道因为我们是党和国家的干部,就可以成为高踞人民之上的“特殊人物”而不遵守国家的法律吗?而法院也就可以作出非法的判决吗?很清楚地,在这种情况下,要使公民的权利受到充分的保护,是决不可能的。我认为要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确立我国严格的法治精神,就必须从认真揭露和处理这些“小事”做起,并广为宣传,使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清楚地了解到,即使是这些“小事”,国家也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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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文汇报》上发表了一篇名为《评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的文章,这篇文章主要批判当时担任北京市副市长的吴晗。这篇文章发表后,北京市委也召开了相关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北京市委不得不对吴晗展开了批判,不过,北京市委也表述了自己的观点,那就是希望仅仅在学术方面批判,同时,作为负责北京市委宣传工作的干部,李琪也发表了一篇文章,解释了《海瑞罢官》剧本的写作以及排练经过。然而,北京市委的观点却受到了错误批判,在这种背景下,李琪也被公开点名批评,尤其是戚本禹在《红旗》杂志上公开批评李琪,使得李琪被“打倒”,不仅被暂停了工作,而且受到无休止地批斗。
1966年7月10日,李琪不堪受辱,选择自杀,结束了在自己的生命,年仅52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李琪获得平反,恢复了一切名誉。
2025年4月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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