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该指南适用于符合国家和湖北省有关准入条件,满足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计量、通信等技术条件,符合信用管理要求,在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注册,服从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接受电力监管机构、政府部门的监督,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可调节能力1 万千瓦及以上,连续可调节时间 1 小时及以上的虚拟电厂。
按参与市场范围虚拟电厂可分为:
1、能量型虚拟电厂。聚合参与电能量市场的电力用户的全部电量,可与电力用户签订电能量市场交易代理协议/零售合同的交易单元。市场初期,仅虚拟电厂(负荷类)可参与电能量市场。
2、调节型虚拟电厂:可与电力用户签订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代理合同的交易单元。
详情如下:
来源:湖北电力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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