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用火不可取 损坏植被受责罚
清明节是中华民族缅怀先辈、寄托哀思的传统节日,但春季风干物燥,森林草原防火形势严峻。清明节当日,凉城县境内发生一起因祭祀引发的违规用火案例,再次敲响防火安全警钟。
案例
2025年4月4日,村民李某某在六苏木镇马莲滩村委会三道沟村南树林内进行清明祭祀时违规用火,造成森林草原植被损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凉城县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命令》,目前公安局已对当事人李某某采取处置措施,案件也在进一步侦查中。
处罚依据
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野外用火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4公顷以上的,依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全提示
希望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深刻吸取此案件带来的教训,严格执行《凉城县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命令》。在防火戒严期间,严禁在戒严区内烧荒、烧茬、生火取暖、焚烧垃圾、上坟烧纸、吸烟及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清明期间,倡导采用植树、鲜花等文明方式祭祀,摒弃传统祭祀陋习。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来源 | 活力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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