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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法苑》总第105期要目
【学者讲堂】
1.民法典: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
孙宪忠
【法理探幽】
2.数字平台自我优待反垄断规制的困局与破局
吴梓瑜
3.数据垄断问题的隐私保护因应
——基于反垄断法的损害理论
吴宇琪
4.集体法益刑法保护的正当性证成及其规制
郭文荣
【学者讲堂】
1.民法典: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
作者: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法理探幽】
2.数字平台自我优待反垄断规制的困局与破局
作者:吴梓瑜(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平台的自我优待行为是市场主体逐利本能的外在表现,但同时隐含着过度滥用竞争优势而引发的垄断危机。基于破除自我优待反竞争效应的现实考量、数字平台准公共性的法理反思以及涉平台垄断规范的体系解读,数字平台自我优待具有适用反垄断规制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然而,反垄断规制路径依然暴露出诸多不足,尤其表现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存疑、正当理由滥用风险加剧以及反竞争效果判定标准不明等,亟待反思。基于此,当前应正视数据在垄断力形塑中的作用,并结合用户数量和依赖程度丰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同时限定正当理由的适用边界并形塑反竞争效果的判定标准。
关键词:数字平台;自我优待;反垄断法;准公共性动态竞争;
3.数据垄断问题的隐私保护因应
——基于反垄断法的损害理论
作者:吴宇琪(北京外国语大学)
内容提要: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用户隐私日益成为经营者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要素,平台对用户隐私的收集、使用愈加频繁。但一旦发生数据垄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会为了缩减成本而降低对用户隐私保护的水平,甚至排挤、限制对用户隐私保护更好的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进而危害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损害理论是论证相关主体的竞争行为如何引发反竞争效果的基础理论,被普遍视为反垄断法规制手段发挥效力的论证基础。本文从反垄断法维护的公平的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出发,论证将隐私损害作为一种非价格竞争损害因素纳入到反垄断法规制范围内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并试图填补我国反垄断法在应对数据垄断中的隐私保护问题的空白。
关键词:数据垄断;隐私保护;损害理论;非价格竞争因素
4.集体法益刑法保护的正当性证成及其规制
作者:郭文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存在威胁公民个人自由、刑法处罚前置化、法益内涵模糊化与法益机能消解的风险、现象性抑或象征性立法扩张的类型化风险,这些类型化风险威胁着法治国原则。然而,存在风险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涉及集体法益刑法保护的正当性,从刑事政策、与个人法益的关系、前实定法来源等角度能够完成正当性证成。当务之急是要化解涉及集体法益犯罪当下存在的必要性与其带来的诸多风险之间的紧张关系,基于此必须进行合理的刑法规制,可以从集体法益内容限定、原则性规制、对法益侵害进行实质性判断三个层面展开。
关键词:集体法益;正当性;刑法规制
《西部法苑》系西北政法大学原法学一系创办的法学理论季刊,现为民商法学院院刊。本刊创始于1985年,是西北政法大学历史最为悠久的学生刊物,每年分冬春、夏、秋三季号出版。刊物由《西部法苑》编辑部承办编辑。本刊秉承厚重沉实、严谨求新的办刊风格,遵循推出精品、培育新人的办刊方针,旨在研讨理论、服务实践,征稿与发布主要面向法科学生及基层法律实务工作者。
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范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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