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现就领取生育津贴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根据《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绥政规[2021]1号)文件精神:“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标准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由用人单位统一领取,支付职工本人。女职工产假期间,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领取,用人单位按程序调减工资指标”。
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及时将本告知内容传达给每位参保职工,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绥化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5年4月3日
来源: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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