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政府官网发布了赣州市赣县区2则征收土地预公告,分别为长洛乡35KV输变电站项目用地和赣县梅街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
拟征收长洛乡等部分集体土地约5.1835亩,拟征收韩坊镇等部分集体土地约12.0685亩。
一起来看看详情(末尾附范围图):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长洛乡35KV输变电站项目用地)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赣州市赣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赣县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长洛乡等部分集体土地。具体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所在图幅:G50G053019幅图。
(二)涉及长洛乡长洛村下帮组,详见拟征收土地红线图(附件)(最终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三)土地面积:约5.1835亩(最终面积以批准面积为准)。
二、征收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用于建设长洛乡35KV输变电站项目。
三、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排
在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4月10日,本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土地现状调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配合调查,调查结果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同时对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参保情况开展调查。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由本府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四、有关要求
(一)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或者相关权利人应当根据调查工作的安排配合做好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等工作。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五、征收土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执行,青苗、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赣区府字〔2024〕44号)明确的相关标准执行。
六、安置政策
征收集体土地,实行货币安置、预留用地安置、养老保险安置等安置方式,其中养老保险安置政策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等有关文件标准执行。
七、公告期限
预公告期限自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4月10日。
特此公告。
附件: 拟征收土地红线图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1日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赣县梅街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赣州市赣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赣县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韩坊镇等部分集体土地。具体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所在图幅:G50G060018幅图。
(二)涉及韩坊镇梅街村山里背组、华宝山组、果子坝组,详见拟征收土地红线图(附件)(最终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三)土地面积:约12.0685亩(最终面积以批准面积为准)。
二、征收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用于建设赣县梅街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
三、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排
在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4月10日,本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土地现状调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配合调查,调查结果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同时对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参保情况开展调查。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由本府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四、有关要求
(一)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或者相关权利人应当根据调查工作的安排配合做好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等工作。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五、征收土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执行,青苗、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赣区府字〔2024〕44号)明确的相关标准执行。
六、安置政策
征收集体土地,实行货币安置、预留用地安置、养老保险安置等安置方式,其中养老保险安置政策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等有关文件标准执行。
七、公告期限
预公告期限自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4月10日。
预公告同时在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红线图
联系地点:赣州市赣县区韩坊镇人民政府院内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1日
来源: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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