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发挥法答网释疑解惑交流、促进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效用,向社会传递崇法风尚,弘扬法治正能量,云浮法院推出《法答网精选》栏目,聚焦最高人民法院权威发布,围绕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方面内容,定期摘录最高法院发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所摘录的咨询仅针对法律适用问题,答疑意见仅供学习、研究和参考。
问
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处罚对象存在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情形时如何处理?
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标出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对象一般针对实施违法行为人(通常是实际经营者)。当行政处罚决定所列对象(即处罚相对人)出现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结合处罚内容的可执行性、各方过错和对社会公共利益侵害程度等因素,行政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一并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宜。
注意
行政机关未查明实际经营状况等事实,径行将登记经营者列为处罚对象或者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事后有证据证明登记经营者无过错的,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的情形,人民法院可结合案情依法裁定不准予执行。例如,甲将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店铺转让给乙,但未办理登记,乙在经营过程中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行政机关对个体工商户作出处罚决定,将甲列为经营者。但由于甲并未实际参与经营,处罚决定未查明实际经营情况,将甲列为经营者,缺乏事实根据,可裁定不准予执行。
咨询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李肥羿
答疑专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陈显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答网精选问答
编排、一审:叶佩琳
二审:朱峰立
三审:李秋海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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