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指出:
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应在归集和报送电量数据时标注绿证对应电量是否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以下简称机制电价),并对电量信息准确性负责。执行机制电价电量对应的绿证参与交易所获得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上文所说的国家有关规定就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2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也就是“136号文”)
根据136号文第四章节第(九)强化政策协同:强化改革与绿证政策协同,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
这意味136号文在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进入电力市场后,机制电价与绿证收益择一适用。
国浩律师事务所对此举例分析如下:
136号文提出强化改革与绿证政策协同,对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该规定明确机制电量与绿证收益互斥,发电企业需在电能量收益与环境溢价间进行抉择,对新能源电站附属收益的具体影响为:
1、我国实行电能量与绿证分开结算规则,发电企业可获取电能量与绿证两项收益,如广东省2025年综合绿电收入392.35元/MWh,其中电能量均价为386.58元/MWh,绿证均价为5.77元/张(2025年绿证均价低于2023年的21.21元/张、2024年10.38元/张)。在136号文要求的机制电价与绿证收益择一适用情况下,纳入机制电价部分发电企业不得再结算绿证收益。短期来看,发电企业或将失去纳入机制电价部分的绿证(环境价值部分)收益;
2、如上所述,因纳入机制电价的电量无法核发绿证与结算绿证收益,故新能源发电项目相较于136号文实施前将减少供应机制电价部分电量的绿证。而在我国绿证逐步与I-REC、APX TIGR等国际体系互认的背景下,市场对绿证的需求量预计将大幅增加。供需关系的失衡可能导致绿证价格上涨。长期来看,若制定的交易策略合理(降低机制电量比例以获取绿证收益),发电企业亦可就未纳入机制电价部分的电量获得较高的绿证收益。
来源:能源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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