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集团天安煤矿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阳泉煤业集团天安煤矿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忻环静乐罚字〔202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局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尽快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整(12万元)。
处罚金额(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3-21
处罚机关: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另:
决定文书号:忻静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6号
违法事实:2024年8月30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阳泉煤业集团天安煤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调度楼一、二层2处疏散走道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标准,综合楼三层疏散走道未配置灭火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金额(万元):1.00
处罚单位:静乐县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日期:2024-10-22
决定文书号:静自然监罚字2024-4号
违法事实: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23年12月占有杜家村任家村集体土地1398平方米新建钢架结构煤棚
处罚金额(万元):69.90
处罚单位:静乐县自然资源局
处罚日期:2024-05-07
决定文书号:静公行罚决字〔2024〕000125号
违法事实:2024年3月15日,我局民爆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山西省静乐县天安煤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3日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3月9日天安煤业所购买的民用爆炸物品到达该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天安煤业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签注验收,但直至3月18日,天安煤业未按规定回交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山西省静乐县天安煤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处罚金额(万元):5.00
处罚单位:静乐县公安局
处罚日期: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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