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醉驾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2日1时38分,被告人欧阳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沿220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平都镇敬老院路段,因操作不当发生了其驾驶的车辆与行道树木发生碰撞、致其本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0.01mg/100ml。2024年4月16日,安福县交警大队认定欧阳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欧阳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欧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珍爱生命、拒绝酒驾”等交通安全理念日益深入人心,“酒后拒驾”已然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成为社会普遍认同和支持的文明准则和法治规则,但仍有部分侥幸之徒“顶风作案”,全然不顾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自己及家人的幸福安稳。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对自己、家庭、社会负责,珍爱生命、敬畏法律,去除侥幸心理,杜绝酒驾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
来源:安福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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