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的送达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送达】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规定。
送达是将法律文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在法定的时间内送交收件人的诉讼行为。送达是一项诉讼活动,是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因为收件人只有按时收到诉讼文件,才能了解其中内容,按规定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某些诉讼文件只有按照送达程序送达收件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当事人收到一审判决后才开始计算上诉期限;某些诉讼文件还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接到人民法院的传票,就必须按时出席法庭。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本条有关送达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共有二款。第一款是对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规定,有两层意思。第一,送达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在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时,首先应当送交到收件人,这种方式可使被送达人直接迅速了解送达内容,是送达的基本要求,在一般情况下有应采取这种送达方式;第二,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由他们转交收件人本人。本款所说的“其他诉讼文件”包括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二款是对留置送达的规定。送达直接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但是,实践中存在一些收件人因种种原因拒绝接受送达文件的情况,有的还以此作为不履行诉讼义务的理由。因此,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本款规定了留置送达的程序。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本款规定,诉讼文件送达后,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送达诉讼文件的人可以邀请收件人的邻居或者其他人到场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住处,并在送达证上记明拒收的理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这样,即使是收件人拒绝接收,也认为是已经送达。本条所说的“收件人”是指诉讼文件中指明应交给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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