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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I驱动疾控科技蜕变 青年开启创新发展新篇——江西省疾控中心举办AI赋能疾控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培训班
为贯彻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的重要要求,3月17日-20日,江西省疾控中心在九江市举办“AI赋能疾控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培训班”。培训班上,多位专家分别就“流行病学知识生态”“deepseek技术应用”“AI技术在公共卫生实践中的应用”主题开展精彩授课,并与青年科创团队成员互动交流。
培训期间,青年科研创新攻关团队各小组系统梳理了阶段性攻关成果的“成长坐标”,谋划了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同时,召开青年科技创新座谈会,参会人员围绕促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疫情防控江西省重点实验室、赣鄱英才计划、省卫生健康委科技创新重点课题等多级科研项目协同推进问题展开讨论。
江西省疾控中心党委书记刘亦文强调,科技创新是疾控事业改革发展的“硬支撑”,也是青年人才施展才华的“大舞台”,过去三年,中心尊重人才、以青年着力发力,千方百计加大科研投入、集聚科技人才,“走前列 争一流”步伐更稳。下一步,广大青年科创人才要做解放思想的“攀登者”,面对人工智能新浪潮、改革发展新靶点,做到始终以问题导向塑造创新支点,以逆向思维开拓科研蓝海,在医防融合、智慧疾控等交叉领域锻造“独门绝技”,打造共建共享、服务健康的创新高地;要做久久为功的“高山松”,聚焦国家所需、人民所盼、疾控所能,以“十年磨一剑”的韧劲深耕研究,以疾控科创力量激发科技强国澎湃春潮;要锻造创新创造“硬本领”,坚持以“两会精神”校准创新罗盘,以“海绵姿态”吸收前沿知识,以“诚信标尺”丈量科研人生,在政治能力与业务能力的双重淬炼中涵养战略定力,为推动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青年智慧、创新力量。
新闻来源:江西疾控
争上游有话要说:
随着国家疾控局“人工智能+三年行动方案”发布,AI在疫情监测预警、监督执法等场景的标准化应用越来越广泛,不少地区已经完成了疾控信息化平台的初步建设,AI技术显著降低人力与时间成本。在政策强力推动与技术迭代加持下,“疾控+AI”模式将在全国普及,各地疾控应该拥抱技术浪潮,积极行动起来。依托我司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积累,争上游科技创新提出“智慧疾控”解决方案,根据疾控工作需求,专为疾控部门打造一个标准统一、高效智能、各业务系统数据实时互联互通的高度数字化智慧中台,并重点搭建智慧监测、智慧预警、智慧执法及智慧应急等应用系统。智慧监测系统将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源头数据统一采集、自动采集,和国家、省、市、县四级疫情监测信息同步实时共享和动态更新,实现传染病监测全病程信息闭环管理;智慧预警系统为传染病防控提供在线实时监测监控、态势感知,形成多点触发、动态灵敏的预警研判模式,实现监测预警全链条、全过程闭环管理;智慧执法系统以“现场”+“非现场”的执法模式实现全程监管、监测数据精准分析、违规行为高效处置,有效创新监管方式,丰富执法手段;智慧应急系统依托GIS地图服务进行定制开发,事发地点定位、事件信息和资源展示等功能,以便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平台利用先进的算法模型进行深度挖掘,有效缩短从疫情发现到响应的时间窗口,可实现从防控数据收集、质控,到应用再到数据安全的闭环管理,全方位支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科学、精准、高效地开展。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下仅摘录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非现场执法活动,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运用非现场执法方式开展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章对非现场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开展非现场执法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现场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和电子设备,利用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视音频记录等方式采集数据信息、固定事实,依法实施的与当事人非接触性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非现场执法包括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开展远程监管执法(以下简称电子技术监控执法)和依托在线监管系统开展在线移动执法(以下简称在线监管系统执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现场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将非现场执法信息化建设纳入数字政府建设统一规划,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非现场执法协同工作机制。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非现场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负责为非现场执法协调数字政府公共支撑能力保障。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积极运用非现场执法方式,提升监管执法的精准化、智能化和便捷化水平。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业主管部门非现场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非现场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开展非现场执法应当遵循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寓管于服、智能精准和安全可控的原则。
行政执法主体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非现场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执法机制,通过非现场执法能够实现监管目的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执法;非现场执法不能或者难以实现监管目的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执法。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开展非现场执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依托在线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提供便利。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信息数据保护,确保政务信息、企业信息、个人信息安全。
第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开展非现场执法,应当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查一次”、信用监管等制度,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减少对当事人不必要的影响。
第三章 在线监管系统执法
第二十三条 对于行政管理领域多发易发、直观可见且依托信息化设备设施能够辨别、易于判断的下列场景,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通过全国、全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或者其他符合数字政府建设要求的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
(一)当事人按照执法人员要求,通过自行拍摄照片、视频,可以满足行政许可现场勘验、核查需要的;
(二)行政许可登记、年检、年审、备案等可以开展在线核查的;
(三)当事人按照执法人员要求,通过自行拍摄照片、视频及上传电子数据,可以满足行政检查需要的;
(四)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前往行政执法主体指定地点接受有关案件调查询问的;
(五)发生洪涝、地震、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不适宜开展现场接触性执法活动的;
(六)其他可以运用在线监管系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且能够实现数据信息自动归集和共享的领域。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负责依托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称“粤执法”)和数字政府“粤系列”平台开发建设全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为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在线非现场执法提供应用。
第二十五条 全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应当依托数字政府集约化建设,提供智能高效、移动便捷、安全可靠的行政执法应用:
(一)为行政执法主体提供建立本单位检查对象库功能,同时建立“粤商通”企业用户一对一的关联关系,推动“粤执法”与“粤商通”“粤省事”等平台业务协同;
(二)依托“粤执法”“粤商通”“粤省事”等平台,为执法人员提供在线巡查能力;
(三)为执法人员提供在线视频功能,实现线上检查、线上调查询问;
(四)为执法人员提供在线查证功能,实现远程核查电子证照;
(五)为当事人线上提交材料、查询、文书签收提供便利;
(六)依托省域治理“一网统管”平台,加强执法线索互联互通,实现协同高效执法;
(七)其他符合非现场执法需要的执法应用。
法人、其他组织上线应用“粤商通”时,可以授权相关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联系人,配合行政执法主体开展非现场执法。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政策宣传,推广使用“粤商通”“粤省事”等便民应用程序,为开展非现场执法创造条件。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形外,行政执法主体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开展非现场监管执法的,应当与全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利用在线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应当主动以电话、手机短信、传真、邮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表明身份。当事人拒绝、不予回应或者无法告知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执法。
新闻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
争上游有话要说:
随着《办法》的发布,广东省非现场执法已进入“技术+制度”双轮驱动的成熟阶段,办法明确电子证据效力、设备管理要求,并与信用监管形成闭环,既实现执法效能跃升,也为全国改革提供实践样本。非现场执法是适应数字时代监管需求的重要信息化监管模式,规范非现场执法行为,对提升执法效率和精准度,保护公众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传统执法中的问题如随意性、扰民等有着重要的意义。为帮助疾控及卫健部门将推动非现场执法从“试点探索”转向“全域深化”,构建更高效、透明的数字化监管体系,争上游科技创新研发了“智慧卫监”平台,平台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将以往碎片化的卫生监督监控场景集成融合至统一平台上,大幅提升卫生监管覆盖广度和深度,同时将在线监测作为卫生监管的有力补充,实现对被监管单位进行远程实时在线监管,及时掌握现场动态,为案件处理提供证据支持,大幅了提高卫生监管效能,是卫生健康执法人员的“顺风耳”“千里眼”。监管部门通过平台对企业进行有效远程监管,同时归集卫生健康领域相关单位信用数据,健全卫生健康领域数字化信用档案,通过“信用+智慧监管”的模式加强对卫生健康领域相关单位的依法执业风险研判、预警提醒和问题自查整改,有效减少执法行为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平台从初步建设到试点应用,已经帮助多地卫健全面提升包括泳池水质在线监测、空气质量在线监测、宾馆消毒间在线监测、消毒产品在线监测、放射卫生在线监测、医疗废弃物监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职业健康监管在内的多个业务板块的监管效率,完成卫生健康监管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升级。
三、《陕西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陕西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仅摘录卫生监督部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城乡生活饮用水的日常监测,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城市供水、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或者卫生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对卫生安全风险隐患较高、群众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单位和产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城市供水、水行政、生态环境、发展改革、教育、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及时互相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城市供水、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向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管道直饮水经营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以及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必要的资料,对水质和涉水产品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在本行政区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公开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城市供水、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和卫生监测、违法问题查处等信息及时推送本行政区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运用大数据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的动态监测和分析,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能力建设,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检测。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新闻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争上游有话要说:
《办法》鼓励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运用大数据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各地应该响应政策号召,建立好覆盖从水源地保护到供水设施管理的全流程监管。争上游科技依托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算法及物联网感知技术,自主研发了饮用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系统通过构建多源异构数据融合平台,实现了对供水管网的全域数字化监管,为监管机构提供实时动态采集水质关键参数的标准化技术路径,赋能供水企业与管理机构建立协同化、精准化的水质异常溯源机制。系统实现了余氯,溶解氧,浊度,pH、ORP等常规参数的全覆盖,同时还能根据各地水质特性和安全隐患增加特性指标,如为避免有色金属进入饮用水,为采矿点周边乡镇水质监测加入色度指标等,满足不同地区,不同水质的监测需求。针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等现阶段的监管治理难题,争上游科技基于卫生监督现制现售水管理要求定向研发一套适合我国饮用水监管工作的方案与产品。以现制现售水监管为例,依托“智慧卫监”平台应用系统,开发出现制现售水在线监管模块。系统分为监管端、企业端以及微信小程序端,根据监管的要求和平台功能,凡是完成备案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都会张贴一张“二维码”,只要打开微信,扫码进入“争上游水管家”小程序,就可以看到该现制现售水设备的各种信息。监管部门通过系统平台对企业卫生许可证、检测报告、健康证及运维人员是否对区域内的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等进行监管,对到期证件及不规范的运维行为做出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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