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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男女平权问题是当今时代的大热问题,女性一直致力于自我觉醒和自我解放,在财产继承、工作和教育、人格尊严等方面都争取更为平等的尊重。
越来越多的女性群体开始在各个社会领域展现出强大的能量,不少行业的杰出代表中,也出现了女性的身影。
可即便如此,男权社会对女性的压迫却依然存在。
而在古代社会,男尊女卑的问题更为严重。男女平权问题,在封建时代几乎属于无稽之谈。没有人能真正做到尊重女性,女性也无法平等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
不过,宋朝女性倒是享有一定程度上的财产继承权。在男尊女卑的背景中,这是极为难得的现象。
如果一个家庭没有儿子,女性能够怎样继承财产呢?不同类别的女性群体又能够继承多少比例的财产?
社会崇拜,导致转变
人类社会的社会崇拜一直在发生改变,从原始时期的生殖崇拜到奴隶社会的生产崇拜,是母系氏族转变为父系氏族的主要原因。
在原始社会时代,人类并没有意识到生产力和劳动发展的重要性。当时人口并不多,所以各个部落都致力于繁育后代。只有女性才具有养育后代的功能,所以女性在当时的社会地位格外崇高。
正因如此,母系氏族才会有存在的合理性。每一个不同家族当中的新生儿,都会跟在母亲的身边长大。一位女子可以与不同的男子建立起亲密关系,所以女性的孩子可以拥有不同的父亲。
通常情况下,父亲与孩子并没有机会结识,甚至没有途径见面。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只会认识自己的母亲。
在母系家族当中,外祖母是最高的家族掌权者,母亲只是外祖母的继承者。至于舅舅,以及其他的男性角色,则只能成为家族的附庸。
这一时期,人类社会崇拜生殖功能,因此社会成员普遍崇拜女性。
这一时期产生的各类神话体系,也能体现这一特点。比如女娲的精神图腾,其实就体现了人们对女娲造人这一功能的崇拜。
夏商周时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仍然没有降低。女性可以成为一个部落的首领,夫人也可以直接成为一个首领。
商朝时期的王后妇好,她不仅仅是商王的夫人,她还是为国征战的将军,是带领商朝人民迈向更好发展阶段的女性领袖。
根据考古资料记载,被现代人不断污名化的女性人物妲己,其实也并不是祸国殃民的妖妃。她也是一位将军,享有食邑,能够带领千军万马上阵杀敌。
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成员渐渐发现,各类自然资源在不断消耗。尤其是人口飞速发展之时,只有通过生产劳动,人类才能创造更多的社会资源。
所以,生殖崇拜已经开始向生产崇拜转变。
尤其是在春秋战国时代,这一转变尤为明显。
春秋战国时期,群雄并起,各个诸侯国明争暗斗,战火也不断蔓延。要想在国家的竞争当中获得胜利,本国必须拥有强大的发展实力和深厚的资源储备。
而一个国家的硬件能力,必然离不开其生产力发展水平。
在以农业经济为支柱的时代里,拥有更加先进的农业种植技术,以及更加成熟的农业工具的国家,往往能够在竞争中占据主动权。
不管是春秋五霸还是战国七雄,能够脱颖而出的国家,都一定是在同一时间段内具备最强大发展能力的国家。
由于社会对生产力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所以男性的地位也在不断上升。
众所周知,男性的生理优势比女性更加显著。在体力劳动方面,男性天然地具有女性不具备的能力。在同样的时间范围内,男性或许能够创造出比女性更多的体力劳动价值。
因此,男性也逐渐成为了受到社会广泛重视的群体。当他们的社会地位超过女性时,父系氏族也正式形成。
父系氏族始终强调男尊女卑的核心观念,女性作为男性的附属品而存在,不具有任何的人权和发展权。
社会律法也并没有把女性当成完全独立的人来看待,在约定俗成的观念中,她们只是可用于交换的商品。
后来随着儒家正统思想地位的确立,女性的社会地位则一再降低。
儒家思想讲究三纲五常,其中一个观念就是“夫为妻纲”。也就是说,女性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必须始终以丈夫为核心,以服务家庭为目标。
封建社会对于女性压迫的条例,三从四德,也是在这一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
“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父亲,丈夫和儿子,都是与女性结成不同社会关系的对象。而在每一段关系当中,女性都是依从的主体。
尚未出嫁的女性,她的命运由父亲所决定。已经成家的女性,她的一切都掌握在丈夫的手中。丈夫去世的女性,则只能依附于儿子而生存。
儒家思想对于女性的压迫越来越深,女性的社会地位自然也不断降低。
直到唐朝,这一问题才有了显著的改善。
唐朝时期的女性拥有更多的选择权,她们可以穿上男装,自由地走出家门;可以通过考试,进入庙堂之中;也可以参与一切社会化的娱乐活动,不被固有的观念所束缚。
不过,这一时期的女性仍然没有一项核心权利,那就是财产继承权。
宋朝的到来,才改变了这一现象。
继承财产,法律保护
宋朝时期,国家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生活迅速繁荣,政治秩序也快速稳定。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农业生产的政策,譬如抑制土地兼并政策,譬如土地租赁政策。这些政策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也增加了农业创收。
与此同时,社会成员也积极加入手工行业中。小型的家庭作坊逐渐成熟,手工业生产模式也步入正轨。宋朝生产的手工业商品,不仅在国内广受欢迎,也与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和国家互通有无。
各类商品的繁荣推动了商业经济的发展,重农抑商政策影响力的减弱,也让商品经济成为了社会经济主流。
直白来说,社会有了钱,每一户家庭才能更有钱。家庭有了钱,每一位社会成员才能享受到更多的财产支配权。
社会成员在经济意识上的成熟,直接推动了立法的完善。宋朝法律规定,女性在家庭财产领域拥有被承认的继承权。
而这份权利,在不同类别的女性身上有着不同的体现。
尚未出嫁的女性,也就是闺阁女子,其财产继承权主要体现在嫁妆身上。
古代男女结婚之时,男方会给出一部分财产作为聘礼,女方也会带去一部分财产作为陪嫁。陪嫁,正是娘家给女儿的底气。
所以,宋朝时期的家庭在生出女儿之后,便会有意识地开始为女儿攒嫁妆。等到女儿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时,父母已经为女儿积累了一笔数量可观的财富。
而这部分嫁妆是作为女性的私有财产而存在的,并不会被充入整个小家庭当中。若是夫妻二人在婚后出现矛盾,女性是可以直接带着自己的嫁妆离开的。
以现代化的法律思维来看,这部分财产属于父母给女儿准备的婚前财产,不因为婚姻关系而发生所属权的转移。
已经出嫁的女子,则不再享有对原生家庭的财产继承权。
出嫁时带走的嫁妆,完全覆盖了女性的继承权。所以,她已经分到了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便不能再进行二次继承。
如果出嫁的女性有兄弟,那么家中的财产则完全由她的兄弟平分。如果没有兄弟,那么女性可以继承这部分财产的1/3,另外2/3则由官府收没。
当然,出嫁的女性也不再对原生家庭负担任何责任。
这一制度,其实正贴合重男轻女的观念。因为社会成员普遍认为,女性出嫁是从原生家庭嫁到丈夫的家庭。出嫁以后,她与自己的亲生父母再无法律上的关系。
当然,若是以现代化的眼光来看,这一约定俗成的观念纯属荒唐之言。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联系,并不会因为任何生活上的转变而被切断。
第三类女子,就是归宗女。她们中的一部分人与丈夫和离之后回家,一部分人是丈夫死亡后的寡妇。总之,无处可去的她们,只能选择返回自己的原生家庭。
这群女性往往会受到宗室的歧视,有人认为她们命硬克夫,有人认为她们贪图娘家资产。总而言之,她们的生活满是困境。
虽然世俗的眼光让她们饱受煎熬,但法律却给予了她们保障。只要没有二次出嫁,归宗女仍然如同闺阁女子一般,可以享受合法的财产继承权。
与前朝相比,宋朝法律有了明显的进步。财产继承权,这才是核心的平等权利。
地位升降,各有争议
关于宋朝女性合法财产继承权这一问题,不同的主体有着不同的解读。
有人认为,这是法律在压迫女性的社会环境中做出了让步。宋朝时期的程朱理学,以“存天理灭人欲”的核心观念束缚民众的正常思维,压抑女性的正常需求与天性。
财产继承权上的保障,是法律对女性的补偿。社会无法容忍女性选择更为自由的生活,所以只能在法律问题上做出让步。
更何况,朝廷的财政收入已经相当可观。物质层面的补偿,也是最容易实践的形式。
因此从根本来看,这体现了女性生活困境的加剧。
但也有人认为,财产继承权属于核心权利,受到法律承认,便意味着女性社会地位有所提升。
虚无缥缈的夸夸其谈,并不能体现现实生活的地位。只有实际的财产继承,才能够保障女性的生活权益。
法律承认女性作为社会主体的地位,也代表女性脱离了男性附属品的身份限制,成为了真正独立且完整的人。
把女人当成人来看待,以尊重人的方式尊重女人,这正是宋朝律法的进步。
结语:
不管是待字闺阁的姑娘,还是已经出嫁的妇人,又或者是迫不得已回到娘家的归宗女,她们都是被法律承认的生命。
所以在宋朝时期,女性享有法律保障的财产继承权。这是时代进步的体现,也是女性主义发展的痕迹。
参考资料:
《宋史》
《浅谈古代女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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