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洱海管理部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公告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24〕29号)文件精神,《大理市洱海管理局在洱海生态保护核心区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2024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现公告实施。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大理市洱海管理局在洱海生态保护核心区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2024版)内的行政处罚事项由大理市洱海管理局在洱海生态保护核心区范围内集中行使,其他区域由原行政主管部门继续行使。原行政职能部门应当继续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为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防止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相互脱节。
特此公告
附件:大理市洱海管理局在洱海生态保护核心区相对集中行使部分处罚权事项清单(2024版)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
来源:大理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杨润婷
值周:杨丹妮 张辉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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