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国营民营企业发展蒸蒸日上,但随之而来的企业内部“腐败毒瘤”也悄然生长,他们在利益驱动下以各种形式为行贿人员谋取非法利益。
近日,泰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案,及时为企业清除“腐败毒瘤”,真正做到为企业经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主要案情
2025年1月,泰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走访企业过程中,接到泰和某企业管理人员反映,称其公司内部采购业务存在不合理之处,担忧可能存在商业受贿问题,如果不及时消除隐患,损失会越来越大。
接到反映后,经侦大队抽调精干警力,紧锣密鼓开展外围调查,历时一个多月的深入细致摸排核查,侦办民警分析了近年来该企业的采购明细,发现采购频率很高且无论哪种采购渠道,最终中标的供应商大都是深圳的某一公司。
经进一步侦查,泰和某企业负责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的温某进入警方视线。温某很早就进入该企业工作,并在2024年担任项目的负责人。2024年8月份,其利用职务的便利,为深圳某公司申请开放了参与其企业招投标权限,并顺利让深圳某公司承建了其所在企业的一个退租处置项目。
2025年2月18日,警方顺利将温某抓捕归案。面对铁证,温某如实供述收受贿赂的违法犯罪行为。据犯罪嫌疑人温某交代,其在2024年8月12日至28日期间,为躲避公安机关侦查,利用他人二维收款码,私下收取了深圳某公司康某提供的“好处费”19.95万元。后康某又以曝光此事为要挟,向温某索要之前支付的部分“好处费”。经过拉扯,怕事情败露,无奈之下的犯罪嫌疑人温某只得退回了11.4万元给康某。
2月24日,犯罪嫌疑人温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3月4日,民警乘胜追击,将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嫌疑人康某抓获归案。同日犯罪嫌疑人康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走入企业普法
相信大家看完都会思考一个问题,既然退还了大部分赃款给行贿者那么该如何量刑呢?稍安勿躁,小编这就来为大家解答: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即符合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受贿罪中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案例中温某受贿数额为19.9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其退还的11.4万元不应退还给行贿者,如若交还财政则属于退赃行为。退赃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但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温某量刑还需根据原金额办理,具体刑期应根据法院的审理结果确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罪是企业内部人员腐败常见犯罪之一。从以上案件可以看出,企业内部的腐败并不微小,其行为严重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损害企业社会信誉,严重者甚至影响此后的商业活动。
泰和公安提醒企业经营者,要加强内部监管,强化对管理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提升员工法律意识。如发现员工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应采取措施有效止损,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大家应当以案为鉴
谨记“不要伸手,伸手必被抓”的道理
要牢牢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做到“常思贪欲之害,常戒非分之想
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从政之德”
在思想和行动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铜墙铁壁
来源:泰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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