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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学》2025年第2期要目
【财经法治热点:特稿】
1.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路径
张守文(3)
【财经法治热点:金融法制定的宏观思考】
2.制定金融法的时代需求与学理考量
郭雳(19)
3.论金融法制定的理论逻辑与制度范式
许多奇(40)
4.制定金融法的逻辑依据与实践进路
肖京(60)
【财经法治热点:人工智能法研究】
5.人工智能要素的政府供给:法理基础与制度因应
苏宇(77)
6.论我国人工智能领域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维度
黄锫(94)
7.智能化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法治应对
——基于包容审慎监管的视角
阳建勋(110)
8.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损害赔偿
徐伟(127)
【专论】
9.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基本文化权益保障的标准规制论
赵谦(143)
10.金融机构股东加重责任的归责逻辑与制度改进
翟静波(159)
11.云取证的学理反思与制度调适
张正昌(174)
【争鸣】
12.操纵证券市场规制的反思与重构
——以资本市场效率的再定义为视角
郑钢(190)
【财经法治热点:特稿】
1.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路径
作者: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于“历史一系统”的分析框架,可将知识体系的形成视为一个历史的、系统化的过程。鉴于基本概念是建构知识体系的基石,基本命题会影响知识体系建构的方位,基本理论是建构知识体系的梁柱,有必要将其作为构成知识体系的三类基本要素,分析各类要素体系内部及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联,并结合其中贯穿的基本原理,对相关概念体系、命题体系、理论体系进行“三维整合”,由此可形成经济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基本路径,即“逐步提炼基本要素并加以系统化”。据此,应推进经济法学基本概念、基本命题、基本理论、基本原理的持续研究,从而不断积累相关学术共识,丰富和完善经济法学知识体系,进而推动经济法治的发展,深化经济法学乃至整体法学研究。
关键词:经济法学;知识体系;建构路径;基本要素;系统整合
【财经法治热点:金融法制定的宏观思考】
2.制定金融法的时代需求与学理考量
作者:郭雳(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金融法治是加快金融强国建设、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活动、市场及体系所呈现出的复杂性、发展性与关联性加大了金融领域法治建设的难度。当前我国金融领域立法修法呈现出立法基础不牢、修法滞后、空白较多、缺乏共识等问题,需要通过制定金融法加以解决。如何制定金融法虽无成例,既有立法经验仍揭示其应体现基础性和总则性。制定金融法应以推动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为总体目标,以遵循党的领导、服务实体经济、市场化法治化、统筹金融开放与安全等为基本原则,发挥“助发展”“强规范”的政策功能,并通过酌处金融法的核心概念厘定方式、明晰金融法的体系逻辑来实现内外协调。金融法在立法文本内容上尤其应注重详略得当,通过“升合补废”及时整合协统金融领域其他立法,并构建定期修法等梯度化调试机制予以持续完善。
关键词:制定金融法;金融监管;金融法治;金融立法;定期修法
3.论金融法制定的理论逻辑与制度范式
作者:许多奇(复旦大学法学院、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将“制定金融法”列为一项重大改革任务,金融法学界承担着研究相应理论逻辑与制度范式的重要使命。在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目标指引下,金融法的制定可以归结为一个根本、二元逻辑、三条线索、四维架构、五大制度。在理论逻辑层面,金融法以坚持和巩固党的领导为“一个根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以体系导向与问题导向为内在脉络并实现“二元逻辑”的辩证统一。在制度范式层面,从国内、涉外和国际金融法治切入,围绕他律监管和自律约束、对内治理和对外开放、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三条线索”拓展规范体系,从“基本法-单行法”“治理规范﹣交易规范”展开构建“四维架构”,并重点聚焦金融基本法、金融监管体系、金融基础设施、非法金融活动治理、金融高水平开放“五大制度”展开细化与扩展立法,最终构建系统完备、动态协调、公平高效的金融法体系。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金融法;金融监管;国际金融中心
4.制定金融法的逻辑依据与实践进路
作者:肖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制定金融法是中国金融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从历史与现实之维来看,制定金融法是传承延续金融法治历史文化传统、有效回应当前金融领域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从改革与法治之维来看,协同推进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法治建设是做好金融工作的基本经验,制定金融法是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强化金融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从国内与国际之维来看,制定金融法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必然要求。应当尽快明确制定金融法的总体思路,精准把握金融法的立法定位,科学选择金融法的立法模式,系统构建金融法的制度体系。
关键词:制定金融法;逻辑依据;实践进路;立法定位;立法模式
【财经法治热点:人工智能法研究】
5.人工智能要素的政府供给:法理基础与制度因应
作者:苏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算力与算法三要素对人工智能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人工智能三要素均不同程度上具有公共物品属性,政府供给人工智能要素具备法理上的正当性基础。公共物品属性存在基于分享潜力效应和区分受益机制的两种消解途径,但非公共物品也在市场失能、市场缺位和资源依赖三种例外情形下需要政府供给。数据、算力与算法的公共物品属性和政府供给需求各不相同,政府供给机制亦须适应此种差别。法律应对政府供给机制作差异化授权,厘定政府供给人工智能要素的政策空间,并就政府供给的退出机制预作规定。
关键词:人工智能;公共物品;政府供给;政策空间
6.论我国人工智能领域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维度
作者:黄锫(同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包容审慎监管已逐步成为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主导性监管理念。人工智能技术具有的“破坏性创新”特征决定了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理念内核。即“包容性监管”主要是为了呵护人工智能的创新性,促进我国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的快速发展,适用于人工智能发展中遭遇的法律规则突破与法律规则空白两种情形。“审慎性监管”主要是为了应对人工智能的破坏性,防范人工智能发展中对人的权益侵害的伴生风险,适用于人工智能导致的权益侵害广度扩张与深度拓展两种情形。实现包容性监管的法治路径主要包括:通过法律解释逸脱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灵活运用从轻/减轻/不予处罚规则、设置法定观察期等。实现审慎性监管的法治路径主要包括:将监管沙盒制度与改革试验区模式结合运用、依法划定权益保护的安全红线、设定必要的从重处罚规则等。这些研究结论都可以为我国人工智能法的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人工智能立法;破坏性创新;包容审慎监管;包容性监管;审慎性监管
7.智能化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法治应对
——基于包容审慎监管的视角
作者:阳建勋(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智能化金融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质生产力在金融领域应用而产生的创新性金融模式。鼓励、包容智能化金融发展是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和在金融领域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现实需求,故应对智能化金融进行包容性监管。智能化金融面临“太大而不能倒”“过于关联而不能倒”“太快而无法挽救”等系统性风险挑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必须对其实施审慎监管。应当秉承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完善智能化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以实现金融安全、金融效率与金融公平之平衡。
关键词:人工智能;智能化金融;系统性风险;包容审慎监管
8.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损害赔偿
作者:徐伟(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是否会导致损害,须结合具体人格权类型加以判断。基于生成的侵权内容而发生的下游损害不应纳入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损害范围;潜在的再次生成侵权内容的损害需视再次发生的几率来决定是否予以赔偿。因被侵权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难以准确计算,酌定赔偿或法定赔偿是确定赔偿金的主要方式。在生成阶段,服务提供者侵权的过错程度是过失,人机交互的侵权方式使得侵权影响范围往往有限,故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不宜高,且通常也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承担方式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场景中可以表现为服务提供者向接触过侵权内容的使用者推送澄清声明或专门开辟页面来发布澄清声明,且不宜再适用赔礼道歉。相较于传统损害赔偿理论,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特殊之处在于改变了事实基础、冲击了价值选择和影响了治理逻辑。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损害赔偿;财产损害;精神损害
【专论】
9.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基本文化权益保障的标准规制论
作者:赵谦(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作为一种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表征文化领域协调整合的保障标准,在基本文化权益保障活动中发挥着推动实现服务均等化的方向定位作用。相应标准规制事项的协调整合要点,可尝试依循创设型法律整合思维的架构指引来具体厘清。创设型法律整合思维往往基于方案创设考量,明晰所涉规范事项的初阶识别架构、进阶衡量架构和终阶评判架构。基本文化权益保障标准的三阶表达分别是满足基本文化底线需求、凸显体系性平衡指引和实施动态调适指引,有必要阐明凸显相应识别架构统合性指引、衡量架构平衡性指引与评判架构调适性指引之基本文化权益保障的类型化标准规制要义。首先,初阶识别架构中的标准统合,旨在有效回应需求、协调供给,实现对所涉最低限度服务供给的兜底性统合。其次,进阶衡量架构中的标准平衡,旨在科学管控相应服务项目、设施和人员,实现对所涉平衡充分服务供给的样态化平衡。最后,终阶评判架构中的标准调适,旨在通过内容延伸与品质提升,实现对所涉理想优质服务供给的发展型调适。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基本文化权益保障;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整合;标准规制
10.金融机构股东加重责任的归责逻辑与制度改进
作者:翟静波(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金融机构控股股东在金融机构资本不符合监管要求甚至面临破产风险时,具有履行补充资本等特定救助义务,这已成为域内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制度惯例。然而,由于施加给股东的这一加重责任与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原则相背离,其面临着正当性、必要性、可行性质疑与争议。现阶段学界的理论探讨普遍忽视了对加重责任的制度逻辑探究,而过于强调在工具主义理念下的实用效果,使得本应深入讨论的金融风险处置中股东责任承担问题被金融监管的治理需求所掩盖。我国现行法上金融机构股东加重责任规则呈现的是一种身份归责逻辑,旨在约束道德风险转移,重新分配金融机构破产风险的成本负担。但金融机构股东加重责任制度作为监管强化风险预防的产物,应以《金融稳定法》为法源条款的指引载体,协调适用相关金融行业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在具体制度改进上,应提炼并明确加重责任的规则要旨,区分不同对象差异化适用加重责任,细化在危机处置阶段和市场退出阶段的加重责任适用限度,增设对股东违反加重责任的专门罚则,完善加重责任的法律后果与约束效力。
关键词:有限责任;加重责任;风险处置;金融稳定法
11.云取证的学理反思与制度调适
作者:张正昌(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云计算环境具有虚拟化、实时性、多租户、弹性伸缩、去中心分布等特征。较之常规电子数据,居于其中的云数据表现出分割离散性、动态变化性、第三方控制性等新特点,要求云取证符合更严苛的实时化、更复杂的自动化、更强效的协同化要求。既有取证措施规范仍建立在传统环境取证经验之上,秉持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主、提取电子数据为辅、打印拍照为例外的取证原则,折射出以物证而非数据为本位的规制进路,并试图通过增补先行冻结措施单兵突进解决云取证问题,加之原有远程勘验与在线提取数据在规范逻辑上的失洽,以及对DFIR、蜜罐取证等新现象规制不足,导致实践困境难以化解。既有取证管辖规范偏向纯粹的数据存储地模式,其程序繁琐性难以适应云取证过程中数据实时变动所要求的高时效性。为此可根据云取证现实要求,以数据为本位,确立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与提取电子数据并重,打印拍照为例外的取证原则,构建体系化技术规制与程序制约方案,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基点完善取证管辖机制,增强云取证灵活性。
关键词:云计算;云取证;自动化取证;电子数据取证;执法管辖
【争鸣】
12.操纵证券市场规制的反思与重构
——以资本市场效率的再定义为视角
作者:郑钢(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资本市场的效率应当以能否提高实体经济效率为标准,而并非传统观念认为的“定价效率”。资本市场的流动性越高,价格波动的中枢越高,则越能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功能,即提高实体经济的效率,因而资本市场的效率等于流动性。证券是一种典型的多手、无形商品,更是一种投资品,其供需关系与普通商品不同,且其“真实价值”“内在价值”是不确定的,价格并非围绕价值波动,而是取决于流动性及市场效率。较之于《证券法》,《价格法》《反垄断法》等关于价格的规制要克制得多。投机倒把罪的消亡大大提升了市场经济效率,其与操纵市场的关联也在一定程度上要求精确界定操纵市场(价格)。为此,应当反思与重构《证券法》上的反操纵市场(价格)条款。
关键词:投资品;价格法;市场操纵;欺诈
《财经法学》于2015年1月创刊,为双月刊,单月15日出版发行,是法学学科领域的专业性学术期刊。“财经法学”一名,既表明该刊物与法学和经济学两大学科紧密相连,亦有突出交叉学科特色之意。所谓“财”,即财产;所谓“经”,即经济。故而“财·经·法”即以财产为客体的私法、以经济为调整对象的公法以及经济、管理与法学交叉领域之合称,简言之,《财经法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调整抱有特别的关注。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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