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交所连续披露三份纪律处分决定书,指出了安徽安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芯电子”)被现场查出的两大“硬伤”。其中,作为安芯电子IPO项目的保荐机构国元证券(000728.SZ)及两名保荐代表人均被纪律处分,申报会计师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纪律处分、通报批评。
2021年9月27日,安芯电子科创板IPO申请获得上交所受理,经过两轮问询后,于2022年7月11日通过了上市委会议审核。然而,2023年9月22日,安芯电子与保荐人国元证券突然主动撤回上市申请。时隔一年多,上交所披露了三份纪律处分决定书。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罚决定书〔2025〕47 号信息显示,安徽安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发行人对研发人员、研发投入、营业收入等事项先后出具多份自查报告,承诺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经查明,发行人作出的自查结论与事实明显不符。
违规情况信息显示,
1、安芯电子研发人员认定不准确,研发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现场检查发现:
一是部分研发人员不了解其参与的研发项目情况;
二是部分研发人员的管理、考核、薪资调级、考勤等记录均显示其所在部门为非研发部门;
三是部分员工在调岗为研发人员后仍从事生产工作;
四是部分兼职研发人员工时全部计入研发工时,未进一步区分研发工时和生产工时;五是自查报告中部分研发人员信息与事实不符。
发行人未能准确披露研发人员数量、研发投入金额及研发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2、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发行人最近 3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9.30%,最近1年营业收入金额为 3.07 亿元。
现场检查发现:
一是发行人收入确认相关单据信息与外部单据记录不一致。发行人验收确认单日期早于客户如皋市大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皋大昌)的到货记录日期,涉及收入金额222.81 万元;部分验收确认单时间信息与物流对账单信息相互矛盾,涉及收入金额 105.94 万元。
二是发行人在与关联方上海锦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交易中,尚未实际发货即于2022年度确认收入 54.49 万元。
此外,发行人于自查报告中称其不存在通过延长信用期以扩大销售的情形。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与如皋大昌约定信用期为月结 90 天,而如皋大昌实际回款周期已远超90 天,发行人实质放宽了其信用期。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在先后出具的多份自查报告中发表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结论,未能如实说明研发人员数量、研发投入金额及收入确认相关信息,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
上述行为违反了 2023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汪良恩作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方月琴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违规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审核规则》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所决定对安徽安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1 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对汪良恩、方月琴予以公开谴责。
(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5〕48 号信息显示,保荐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研发人员认定及研发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核查存在缺陷。
保荐人发表核查意见称发行人不存在将非研发人员计入研发人员的情形,研发人员界定标准恰当,研发人员认定依据充分。
现场检查发现:一是部分研发人员不了解其参与的研发项目情况;
二是部分员工在调岗为研发人员后仍从事生产工作;
三是部分研发人员的管理、考核、薪资调级、考勤等记录均显示其所在部门为非研发部门;
四是部分兼职研发人员工时全部计入研发工时,未进一步区分研发工时和生产工时;
五是专项核查报告中部分研发人员信息与事实不符。
保荐人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依据,未充分核查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2、收入确认准确性核查存在缺陷
此外,保荐人发表核查意见称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延长信用期以扩大销售的情形。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与如皋大昌约定信用期为月结 90 天,而如皋大昌实际回款周期已远超90 天,发行人实质放宽了其信用期。
在本所明确要求就收入相关问题进行核查的情况下,保荐人仍未提高核查要求,未发现收入确认相关单据的异常情况,未充分关注如皋大昌信用期异常情况。
保荐人在为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提供保荐服务过程中,出具的核查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在本所多次要求其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的情况下,仍未能对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研发费用归集、 -4- 收入确认准确性等多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先后出具的多份核查报告中发表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意见,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马志涛、徐明作为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 2023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马志涛、徐明予以 6 个月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5〕49 号信息显示,安徽安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研发人员、研发投入、营业收入等事项先后出具多份核查报告,发表核查意见认为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经查明,申报会计师相关核查工作存在重大缺陷,作出的核查结论与事实明显不符。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研发人员认定及研发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核查存在缺陷。
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称发行人不存在将非研发人员计入研发人员的情形,研发人员界定标准恰当,研发人员认定依据充分。
现场检查发现:一是部分研发人员不了解其参与的研发项目情况;二是部分员工在调岗为研发人员后仍从事生产工作;三是部分研发人员的管理、考核、薪资调级、考勤等记录均显示其所在部门为非研发部门;四是部分兼职研发人员工时全部计入研发工时,未进一步区分研发工时和生产工时;五是专项核查报告中部分研发人员信息与事实不符。
申报会计师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依据,未充分核查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2、收入确认准确性核查存在缺陷
申报会计师在为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提供证券服务过程中,出具的核查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在本所多次要求其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的情况下,仍未能对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研发费用归集、收入确认准确性等多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先后出具的多份核查报告中发表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意见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郁向军、万文娟作为签字会计师对此负有直接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2023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通报批评,对郁向军、万文娟予以 6 个月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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