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上诉人高云向王茂余提供财物时,王茂余已潜逃在外多年,且王茂余欲将财物用于饭店经营,故上诉人高云的窝藏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窝藏行为按照刑法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故对上诉人高云依法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
(2013)鲁刑三终字第178号
基本案情
1991年12月,被告人王茂余与刘某甲结婚。婚后,二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刘某甲之母高某甲也经常参与其中。1993年4月,王茂余与本村村民王某丙合伙开设冰棍厂,因缺少办公桌椅,二人决定将家里的桌椅搬到厂里使用。同年5月9日,王茂余回家拉桌椅前往冰棍厂途中被刘某甲看见,刘某甲以该桌椅系其嫁妆为由予以阻拦,王茂余心生不满,遂将桌椅拉回家中点燃焚烧。当日17时许,刘某甲与其母高某甲闻讯赶来,双方发生口角,王茂余遂持刀朝高某甲胸部猛刺一刀,致高某甲心脏破裂死亡。王茂余作案后潜逃。
被告人高云系王茂余的姐夫。2003年,王茂余因经营饭店缺乏资金,通过其弟王某丁向高云借款5000元,高云在明知王茂余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将5000元通过王某丁借给王茂余使用。
法院认为
关于上诉人高云“不构成窝藏罪,应改判无罪”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王茂余杀人后不久,上诉人高云即已知王茂余犯罪,并知晓王茂余逃往吉林省、黑龙江省等地藏匿,其仍为王茂余提供财物,客观上帮助了王茂余继续逃匿,使王茂余继续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符合窝藏罪的法律要件。但,上诉人高云向王茂余提供财物时,王茂余已潜逃在外多年,且王茂余欲将财物用于饭店经营,故上诉人高云的窝藏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窝藏行为按照刑法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故对上诉人高云依法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茂余因婚姻家庭琐事持刀非法捅刺他人,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高云明知王茂余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已构成窝藏罪。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茂余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高云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判决结果
一、维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茂余的定罪和量刑部分,即被告人王茂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撤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高云的定罪和量刑部分,即被告人高云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上诉人高云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关于“无罪网”
我们致力于收集最全面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以及正在进行中的无罪辩护案件信息,致力于打造国内最细致、最及时的无罪案件信息平台。
如果您有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如果您正在为您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如果您坚信您的家人或亲友无罪,
并且愿意分享您的案件信息,
请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网址:www.wuzuiwang.com
电话:136-0129-7308
微信:wuzuiwang123
邮箱:wuzuiwang@qq.com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