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杨子 编丨半梳
“3·15”前夕,各行各业皆迎来年度舆情“大考”。各家险企纷纷通过短视频、官微、长图等形式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教,这既反映了近年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对消保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折射出市场主体对历史沉疴的深刻反思:
在“金融为民”的政策基调下,如何将消保宣教转化为服务质效的真实提升,已成为检验行业转型成效的关键标尺。
那么追根溯源,消费者对行业的投诉主要体现在什么地方?现有服务流程与消费者期待之间的落差,又在哪里?
根据《中国保险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报告》(2023年)数据,约有30%的受访者对人寿保险业务存在不满。
作为复业超四十年总资产超30万亿的大行业,持有“人寿保险是骗子”观点的人,依旧多到令行业人士畏惧的程度。
是什么造成国民对人寿保险存在如此大的负面印象?主要有两个方面:
对寿险收益夸大宣传的销售误导,和前期退保超低现金价值带来的血淋淋的损失。
黑猫投诉平台的数据显示:2023年涉及“现金价值纠纷”的保险投诉占比为12%,主要集中于“收益不符合预期”和“退保损失过大”。
是什么原因造成人寿保险前期的现金价值极其低下聊胜于无?超低的现金价值设计是公平合理的么?超低的现金价值设计是否存在问题?有没有改进的可能?
相信即使是干了几十年寿险的人,心头仍不免有上述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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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Today-
消费者的不可承受之重
现金价值界定与消费者认知间的巨大鸿沟
早期的长期人身保险退保规则相对透明,损失比例较低。
以20世纪50年代的简易人身保险为例,14-20岁投保者每月缴纳保费五角,第2-6年退保可分别领取退保金8.85元、13.82元、19.09元、24.68元、30.59元。
1981年推出的的简易人身保险产品,退保金计算公式为“已交保费×退费比例-手续费”,缴费1年退40%、2年退50%、3年退60%,手续费通常控制在保费的1%-3%。
这一时期退保纠纷鲜少发生。
随着营销机制的引入及费率市场化改革,保险条款中开始出现“现金价值”概念。但该概念在《保险法》及多数条款中鲜见明确定义,公开渠道的解读亦存在多重版本差异。实际操作中,不同产品的现金价值设定差异显著,这成为消费者怨点的开始。
如某产品年缴保费1000元,前三年现金价值分别为671.53元、1703.11元、2910.59元,属于现金价值较高的情况;
另一产品同保费下,前三年现金价值为147.83元、392.63元、647.42元,属于当时较为常见的典型设定;
极端案例中,某产品前三年的现金价值均为零,相当于全额损失。
由于高额退保损失引发的争议频现媒体报道:
《经济导报》曾报道济南某客户退保案例,1万元保费退保仅获千余元;
某客户投保10万元后一年退保仅收回4.8万元,损失比例达52%;
某女性投保人缴纳12万余元保费,退保仅得1.9万元,引发广泛关注。
问了一下deepseek,我国寿险退保损失的最高记录,答复说:公开报道中最高单笔退保损失为500万元。
这种现象导致部分消费者对寿险产品产生负面认知,认为现金价值机制与其预期的投资收益存在显著落差,进而影响行业信任度。
从制度设计角度看,现金价值的界定与消费者认知间的巨大鸿沟,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的结果,当最终面临保费大幅折损,皆在客观上种下了消费者怨点的种子。
积怨多年,这也不仅成为国内人寿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大集中投诉难题,也成为影响行业形象的罪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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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Today-
超低现金价值的设计理念
与消费者的四个不理解
在解释寿险的现金价值为何如此之低时,有三种理由总是显得理直气壮:
一曰精算测定,二曰国际惯例,三曰监管批准。
这些说辞都披着专业外衣,潜台词是「规则如此,不服可诉」。
固然现金价值计算方式公式在数学层面无可挑剔,但实际运用中或存在四个消费者难以理解的方面:
现金价值计算方式:保单现金价值=已缴保费-风险保费-佣金-管理费+利息。
第一个不理解是成本方面:我国保险业务的交易成本普遍偏高,但为何唯独寿险业务退保时本金,即已缴保费的损失尤其严重?而财险等业务大多在退保时可以保险期按比例退保。这是消费者难理解的地方之一。
固然有观点认为寿险业务前期运营成本极高——首年佣金及费用占比可达保费的80%-90%,导致退保现金价值骤降。但对消费者而言,国内保险业的交易成本结构应具有行业共性——车险手续费、财产险等险种费用均不低,财险也是最早报行合一的。
反观车险/财产险/意外险等短期险种实施的是按日退还未满期保费,仅扣除已生效期间风险成本。为何寿险业务提前解约时,导致十年期保单首年末现金价值不足保费的20%。
这种规则的差异加剧了消费者的不理解。
第二个不理解,是佣金制度的不同,进一步加剧了消费者的不理解。
寿险则采用"费用前置化"设计——以储蓄型寿险为例,将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的运营成本压缩至前三至五年分摊,首年费用吞噬90%保费。投保人提前解约时,现金价值需抵扣未分摊费用,导致十年期保单首年末现金价值不足保费的20%。
这也意味着将20年服务期的佣金集中在首三年发放,若客户第4年退保,则相当于为未发生的17年服务预付佣金。
这也是过去几年引发了系列退保问题和案件的原因之一。
期间,对消费者而言还涉及责任不对等的问题:
代理人声称「用三年佣金承担终身服务」,但相关保险法规未强制要求后续服务,实践中退保客户既损失资金又失去服务。那提前收走的佣金和服务费分文不退,合理性在哪?
尤其是当产品实质异化为纯理财产品时,仍执行"高费用前置+低现价"机制,更是无法理解。
第三个不理解,暗含着储蓄属性的制度性矛盾。
我国的寿险业务,多数都含有储蓄性和返还性特征,仅因退保就导致客户本金损失殆尽(首年退保损失普遍超过80%),其公平性与合理性值得商榷。
部分解释称寿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已用于资金运用,满足退保需求会影响公司财务稳定性。
这种说法存在一则漏洞:参照银行业务,客户提前支取五年期定存时,本金仍可全额取回,仅损失利息收益。而寿险退保现金价值往往远低于已缴保费,二者形成鲜明对比。
需特别指出的是,我国寿险产品中纯保障型占比不高,绝大多数属于满期返还型或投资理财型产品。
对于这类具有储蓄性质的业务,现行精算规则过度实行费用前置化设计,导致前期现金价值被严重压缩。这种”掠夺性“定价模式实质是将保险公司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其合理性存疑。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退保仅退还现金价值的规定虽具法律效力,但当产品本身已异化为储蓄替代工具时,继续沿用传统精算模型进行费用分摊,很难说有没有背离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第四个不理解,则是消费者虽单方解约,但要求其过度承担违约损失的产品设计合法性存疑。
有观点认为,中途退保属于单方面解约的行为,中途退保者应当受到某种惩罚。
就像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是我国商业银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样,我国保险法其实也确立了投保自愿退保自由的基本原则。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并没有将退保视为像一般合同立法下那种随意毁约的行为,也没有规定退保就必须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更何况,即使是一般合同的违约责任,也不是漫无边际的。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违约责任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寿险公司规定的首年度佣金以及寿险费率中首年度附加费用率的比例,告诉投保人了么?投保人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到这么高的费用率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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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Today-
超低现金价值的设计
加重了投保时的顾虑
也推高了交易成本
有观点认为,国内寿险业当下出现的困境,与现金价值设计机制密切相关。
寿险合同存续期长达数十年,投保人如何预见未来数十年的财务状况始终具备缴费能力?
投保十年后退保仍无法拿回本金,前期退保更是血本无归,投保决策不得不慎之又慎。
不过话又说回来,寿险和储蓄、理财最大的不同,在于寿险保单是对资金在远期的一个安排计划,是一个资金安排,严格来说甚至可能并非是一个广义上的“储蓄”“理财”的概念。而这种抽象的跨期安排,也让人总是觉得寿险“不算保险”“不是保障”“是储蓄”。
这也使得寿险和5年内的储蓄、理财等短期投资行为,是有根本不同的。寿险的目标客户,本身就是在完成了5年内理财规划后,有余钱,且需要做长期安排的中等收入及富裕人群。
但在过去30年中,有这种长期资金规划理念、需求的客户,太少了,更多的客户还是寻求5年期甚至更短期限的保本投资替代品,这也迫使保险公司们“顺应”客户需求,把原本的跨期资金安排,搞成了储蓄替代品,从而有了这些拉扯。
这种背景下,寿险销售逐渐陷入僵局。
为破解销售困境,保险公司选择提高佣金与手续费——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然而高佣金进一步侵蚀现金价值,产品吸引力持续下降。
更突出的矛盾在于:我国寿险产品保障功能薄弱,主推投资理财属性。理财型产品需承担高额交易成本,叠加资金运用侧重安全性,保险公司既要填补成本缺口,又要满足客户收益预期,操作难度显而易见。
为吸引客户,销售端往往夸大投保收益。当实际收益与宣传不符时,客户投诉激增。
若客户选择退保止损,却发现现金价值所剩无几,行业信誉随之崩塌,"再不碰寿险"的负面口碑加速蔓延。进而营销员展业受阻、大量流失,队伍规模持续萎缩。
值得反思的是:若保险产品具备实质保障功能,且退保损失可控,寿险是否仍需依赖高佣金推动销售?行业路径选择是否偏离正轨?
再看现金价值概念进入行业的视野,始于1995年《保险法》实施。
但彼时法律定义的现金价值与现今实践存在显著差异。
从法条修订可见端倪:
1995年《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缴费满2年退保退还现金价值,未满2年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
立法初衷看似合理——手续费理应在有限比例内扣除。
但实践中,2年内退保金竟出现20%、10%甚至为零的极端案例,所谓"手续费"严重超出合理范畴。
此争议直接推动2009年《保险法》修订,取消缴费年限区分,统一规定退保退还现金价值。
后记
新一年"3·15"如期而至,保险行业再度启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
各公司延续着传统形式:悬挂横幅、分发手册、设立咨询台;在官网及公众号展示理赔数据、服务案例,强调企业履行消费者保护责任的成果。
然"金杯银杯不如客户口碑",行业更应聚焦实质:
化解服务堵点:集中解决投保理赔流程繁琐、条款理解障碍等痛点。
提升消费体验:通过服务优化让客户感知人寿保险的风险保障价值。
而非困守宣传表象。
超低的现金价值机制饱受诟病, "投保十年难回本"的极端案例频发。该机制已使行业发展陷入瓶颈,却仍未被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核心议题。
作为兼具从业者与消费者双重身份的观察者,本文绝非苛责行业,唯盼:
以更透明的费用披露机制平衡经营成本与客户利益,让现金价值不再成为消费者的盲区。
若行业与消费者能在此议题上达成共识,方为可持续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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