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经查,发现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中收取消费者餐位费2元/位,且在纸质菜单及经营场所内无任何收取餐位费提示,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此项服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六条和《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及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048.38元的处罚。
来源:岳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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