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帮助读者理清保全与执行领域不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和相应裁判规则,我们将围绕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保全、执行案例,总结梳理各地法院处理类似问题的裁判观点,在本公众号分期推送。
典型案例:买受人因办理贷款或筹资导致逾期支付拍卖款,是否构成悔拍?
李舒 唐青林 黄绍宏
阅读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实务中,如果买受人因办理贷款或筹资导致逾期支付拍卖款,是否构成悔拍?法院是否应裁定重新拍卖?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买受人因办理贷款或筹资导致逾期支付拍卖款,不构成悔拍,法院不宜裁定重新拍卖。
案情简介
一、申请执行人某信托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上海市杨浦区某路某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
二、2019年10月22日,法院作出拍卖系争房屋的公告,公告载明:竞买人应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拍卖成交余款应于2019年12月20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
三、2019年12月6日,异议人陈某某以最高竞买价233万元竞买系争房屋成功。同日,异议人陈某某向法院缴纳了保证金16万元。同年12月9日,异议人陈某某向法院缴纳竞买款66万元。2019年12月18日,上海市某担保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某支行)发出《担保函》,内容包括借款人陈某某已申请总金额为151万元的按揭贷款用于购买系争房屋,请建行某支行在借款人陈某某签署借款合同且经该公司出具担保函后,即发放贷款资金至借款人认可的账户。2020年1月2日,异议人陈某某经建行某支行取得贷款151万元并作为竞买款向法院缴纳。
四、2020年3月5日,法院以异议人陈某某未能在拍卖公告指定期间缴纳全部拍卖款,原拍卖成交结果应予撤销为由,作出再次拍卖系争房屋的拍卖公告,并于次日向异议人陈某某发出要求其提交退款银行账户的通知。
五、异议人陈某某认为:其以贷款方式支付拍卖尾款,在2019年12月18日之前其已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但因信贷政策导致贷款银行延期发放贷款,现贷款银行已在短时间内足额发放了贷款且已经缴纳至法院账户,并不影响此次拍卖目的实现,现异议人陈某某也愿意就延期支付拍卖款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法院拒绝向异议人陈某某出具系争房屋拍卖成交裁定书并作出再行拍卖系争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撤销法院于2020年3月5日发布的再次拍卖系争房屋的公告。异议人陈某某承诺愿意就其逾期缴纳竞买价款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沪0110执异145号执行裁定:撤销2020年3月5日发布的拍卖系争房屋公告。裁定送达后,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未提出复议申请,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买受人因办理贷款或筹资导致逾期支付拍卖款,是否构成悔拍?审理法院认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2.综合考量异议人陈某某在竞买成功后除保证金之外再行缴纳了66万元竞买款,剩余151万元系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案外人上海市某担保有限公司曾于2019年12月18日向贷款银行出具担保函要求银行尽快发放贷款的情况,应认定异议人陈某某在竞买过程中有筹措资金缴纳竞买款的积极意愿和主动行为,其主观上不存在悔拍目的,且其于2020年1月2日缴清了竞买款,亦不影响本次拍卖目的的实现。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买受人因办理贷款或筹资等行为,导致逾期支付拍卖款,因买受人主观上不存在悔拍目的、客观上又积极履行合同筹措资金,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拍卖款,此类情形不宜直接认定为悔拍。
2. 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见延伸阅读案例1)
3. 拍卖程序中未披露拍卖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属于存在违反拍卖程序且可能导致损害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故本次拍卖程序应予撤销。(见延伸阅读案例2)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二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关于本案争议事项的“本院认为”部分的详细论述与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本案中,对于异议人陈某某未能在法院拍卖公告及竞买须知指定的2019年12月20日16时之前缴清竞买款而迟至2020年1月2日才将全部竞买款缴清的事实已予确认,但是综合考量异议人陈某某在竞买成功后除保证金之外再行缴纳了66万元竞买款,剩余151万元系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案外人上海市某担保有限公司曾于2019年12月18日向贷款银行出具担保函要求银行尽快发放贷款的情况,应认定异议人陈某某在竞买过程中有筹措资金缴纳竞买款的积极意愿和主动行为,其主观上不存在悔拍目的,且其于2020年1月2日缴清了竞买款,亦不影响本次拍卖目的的实现。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1-029
陈某某执行异议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执异145号】
裁判规则一: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1:李某英、曾某注等与黄某琼、李某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执复144号】
佛山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撤销宝某公司对19号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拍卖结果。本案中19号房的土地使用权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某村田边大街南六巷19号。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复函中称19号房占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土地所有权人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东某股份合作经济社。由此可见,19号房的土地性质及权属是明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故执行法院在《拍卖委托书》中已注明‘因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过户受国家相关政策的限制,仅限同村民小组的村民购买’,执行法院以上述规定对竞买人资格作出限制,即竞买人应是同村民小组的村民。第三人庞某柱为佛山市禅城区东坡村委会东方村民,其户籍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东鄱东方村××15号,而非19号房所涉土地使用权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东鄱田边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庞某柱不符合19号房规定的竞买人资格。鉴于复议申请人宝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举行的第018期拍卖会对19号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存在不当,执行法院依法将该拍卖结果撤销,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规则二:拍卖程序中未披露拍卖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属于存在违反拍卖程序且可能导致损害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故本次拍卖程序应予撤销。
案例2:北京中某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安某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执异字第759号】
北京一中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所拍卖的夏县营村西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在进入拍卖程序前应按规定征询国土资源部门对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意见;拍卖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函复本院就处置该集体土地使用权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该复函中的意见和建议因涉及拍卖标的物存在的权利瑕疵等问题,关系到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该标的物的权利瑕疵等问题应在拍卖程序中予以披露。由于本次拍卖程序中未披露拍卖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属于存在违反拍卖程序且可能导致损害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故本次拍卖程序应予撤销。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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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黄绍宏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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