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该法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下列19个案件被执行人已违反上述第一条之规定,未能在本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公告)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为此,本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再次提醒下列被执行人请于本期“限消预警”发布后5日内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
1、(2025)晋1028执70号
被执行人:颜廷良
地址:吉县壶口镇
申请执行标的:30680.00元
2、(2025)晋1028执69号
被执行人:葛花花
地址:吉县中垛乡中垛村
申请执行标的:57625.53元
3、(2025)晋1028执68号
被执行人:吕玉风
地址:吉县东关村
被执行人:陈世荣
地址:吉县东关村
被执行人:陈颖
地址:吉县东关村
申请执行标的:188672.13元
4、(2025)晋1028执67号
被执行人:杨万荣
地址:吉县柏山寺乡耀角村
申请执行标的:387481.39元
5、(2025)晋1028执65号
被执行人:张吉平
地址:吉县西关结子沟
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
6、(2025)晋1028执64号
被执行人:张吉平
地址:吉县西关结子沟
申请执行标的:22866.40元
7、(2025)晋1028执62号
被执行人:刘勤学
地址:吉县柏山寺乡大庄圪塔村
申请执行标的:21000.00元
8、(2025)晋1028执61号
被执行人:张彦祥
地址:吉县吉昌镇淇北沟
申请执行标的:11251.76元
9、(2025)晋1028执60号
被执行人:任晓东
地址:吉县新城
申请执行标的:30000.00元
10、(2025)晋1028执59号
被执行人:任晓东
地址:吉县新城
申请执行标的:116034.50元
11、(2025)晋1028执58号
被执行人:张管旺
地址:吉县壶口镇南垣村
申请执行标的:35000.00元
12、(2025)晋1028执57号
被执行人:朱付兴
地址:河南省舞阳县
申请执行标的:905121.10元
13、(2025)晋1028执55号
被执行人:祝传建
地址:吉县陈家沟
被执行人:牛娇
地址:吉县陈家沟
申请执行标的:83616.00元
14、(2025)晋1028执54号
被执行人:祝传建
地址:吉县陈家沟
申请执行标的:573003.00元
15、(2025)晋1028执46号
被执行人:李强
地址:吉县柏山寺乡
申请执行标的:31270.00元
16、(2025)晋1028执43号
被执行人:高文平
地址:吉县马家湾村
申请执行标的:23300.00元
17、(2025)晋1028执42号
被执行人:张强
地址:吉县下阳庄
申请执行标的:6906.00元
18、(2025)晋1028执41号
被执行人:刘鹏飞
地址:吉县中垛乡凉泉村
申请执行标的:12000.00元
19、(2025)晋1028执恢2号
被执行人:王峰泽
地址:吉县祖师庙桃卜湾
申请执行标的:76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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