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16时许,惠农区公安分局南街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张某某报警称:2月13日早,其不断接到陌生号码打来的骚扰电话,经过不断追问才得知,其电话号码被写在一公厕的厕所门上。张某某又气又恨,来到南街派出所报警。
接到报警后, 南街派出所值班民警仔细向张某某询问了事情经过,并对现场进行勘察,发现一公厕门上写有“小姐138********”字样,所留号码正是张某某的电话。经分析研判,民警发现张某某的同事徐某某有较大作案嫌疑。当日18时许,民警在惠农一厂区将徐某某抓获。
经查,几日前,因工作琐事,徐某某对原单位同事张某某心存积怨,徐某某便以张某某的电话号码为载体,在惠农区一广场公厕和某小区公厕男厕门上写“招嫖信息”,以此泄愤。
目前
惠农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徐某某作出
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生活中与他人发生矛盾很正常
但发生矛盾后应寻找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
而不应该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打击报复
若是构成违法犯罪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来源:惠农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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