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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法学》2025年第1期要目
1.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裁决中的可受理性问题
姚莹、佟昕桐(1)
2.事后型抢劫罪拟制复行为犯说的提倡与形塑
——从中途加入者的刑事责任切入
耿佳宁、孟新雨(21)
3.合同僵局下继续性合同履行请求权的排除规则
——兼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条及典型案例十
陈道宽(39)
4.论“轻率”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件
郭蕤奇(62)
5.“类案”概念证成
雷槟硕(84)
6.传统司法中冤狱平反的理论逻辑
——基于韩亿辨冤案的考察
蒋铁初(102)
7.从日常思维到非日常思维:刑事多元证据分析方法的新展开
张迪(116)
8.数字平台编辑自由的法律控制
——基于《电子商务法》第39条规定的阐释
李超(135)
9.论过高违约定金的司法规制
——以对损失的填补为中心
易江鹏(154)
【法典评注】
10.《民法典》第937条(物业服务合同的一般规定)评注
黄赤橙(174)
11.行政法的法典化
[日]山本隆司 著、黄宇骁 译(189)
1.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裁决中的可受理性问题
作者:姚莹、佟昕桐(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国家发展与安全研究院,吉林大学国家发展与安全研究院)
内容提要:在国际司法程序中,诉求的可受理性是管辖权裁决阶段重要的审查内容。可受理性是国际司法机构行使管辖权的考量因素,以及当事国阻止司法程序扩张的抗辩理由,并且可以间接保护第三国国家利益。然而上述功能在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裁决中却未能有效发挥。原因在于:主观上,国际海洋法法庭具有重视自身职权而忽视当事国国家主权的价值导向;客观上,由于可受理性相关规则或原则的模糊性,完全依靠法庭的自由裁量权处理当事国的可受理性异议,导致这类“柔性”的限制无法约束法庭的裁判倾向。这将对争端解决、国家利益以及国际法治造成多重不良影响。故国际海洋法法庭应适时扭转裁判倾向,在行使职权与尊重国家主权之间维持平衡,对可受理性问题奉行审慎克制的司法政策。
关键词:可受理性;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
2.事后型抢劫罪拟制复行为犯说的提倡与形塑
——从中途加入者的刑事责任切入
作者:耿佳宁、孟新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途加入事后型抢劫的行为人应当受到何种评价,取决于对《刑法》第269条规范性质与保护法益的理解。新近观点认为《刑法》第269条系注意规定,并将返还请求权作为保护法益,在法理和实践层面均难成立。将《刑法》第269条理解为拟制规定符合类比推理的基本原理,既能关照我国的立法传统与治理实际,亦能实现立法经济性和体系融贯性。在事后型抢劫罪的拟制构造上,应当坚持复行为犯说,放弃与普通抢劫罪在保护法益和既遂标准方面均不匹配的身份犯说。依据承继共犯论将中途加入者评价为事后型抢劫的共犯,既可能背离因果共犯论,又难以契合《刑法》第269条的拟制构造。立足于中途加入后所实施行为的自身性质,可视具体情况以侵犯人身权利、妨害公务或妨害司法类犯罪追究中途加入者的刑事责任。证成并充实事后型抢劫罪的拟制性,对我国刑法再法典化进程中拟制规定的创设与适用亦有启发。
关键词:事后型抢劫;法律拟制;身份犯;复行为犯;承继共犯
3.合同僵局下继续性合同履行请求权的排除规则
——兼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条及典型案例十
作者:陈道宽(清华大学法学院、德国汉堡大学)
内容提要:当前的主流观点运用减损规则处理租赁合同僵局问题,造成了不公正的裁判结果。不仅减损说不具备形式与实质理由,现有其他学说在解释上也不能融洽贯通。减损说主张由债权人负担替代交易义务,遵循了损害赔偿优先原则,而以英美为代表的立法例之所以选择损害赔偿优先,系基于其特殊的程序法考量,这与我国实体法以及程序法都存在冲突。就我国法而言,转租、替代租赁以及例外情形下的特别解除权为租赁合同僵局提供了可行方案。此外,继续性合同损害赔偿计算不应当限于守约方行使解除权情形。在具体计算时,应当将未来租金差价换算成固定期限的租金纳入合理期限内进行赔偿。
关键词:减损规则;替代交易;转租;替代租赁;损害赔偿
4.论“轻率”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件
作者:郭蕤奇(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危险出发,可为结果加重犯推导出两种成立要件:“直接性”与“轻率”。直接性未提出特殊的归责标准,且其强调的特殊危险不够周延,应在此基础上判断高度危险,及对应的主观轻率。在结果加重犯中,轻率是指由于显著的漫不经心而没有预见到任何人都应注意的危险因素,或是已经预见却因毫无顾忌而未能回避结果。轻率者对法规范的敌对无异于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应对之处以故意犯的刑罚。在具体案件中判断“轻率”要经历三个步骤:首先是对高度危险的判断,对此应综合立法者预定的类型化危险和构成要件外的具体危险因素;其次要判断行为人是否由于漠不关心而未认识到高度危险,对此应考察行为人对危险源的了解程度及其对自身利益的考量程度;最后可根据本应履行的结果回避措施与现实履行之间的差距,判断结果回避义务是否被严重违反。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直接性;高度危险;轻率;注意义务
5.“类案”概念证成
作者:雷槟硕(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类案”概念成立是“类案类判”的前提之一。“类案”概念成立的关键在于“类”,而非“案”。“类”可以在两个意义上使用:类型与类似。类型强调特定类案范畴与其他类案范畴的区别,以及范畴内部成员的一致性特征。类似则强调范畴内部成员之间的相似性判断方法。两者借助相似性判断实现联结,构成“类案”思维的一体两面。同时,概念封闭、抽象、歧义及裁量幅度合理化要求与形式正义原则为“类案”证成提供正当性理由。
关键词:类案;类似;类型;概念;范畴;原型
6.传统司法中冤狱平反的理论逻辑
——基于韩亿辨冤案的考察
作者:蒋铁初(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内容提要:宋代的韩亿辨冤案可分为冤狱形成与冤狱平反两个阶段。冤狱形成阶段又可分为造冤、成冤、沉冤三个环节,冤狱平反阶段则可分为疑冤、知冤、释冤三个环节。传统司法中五听、察情与据证相结合对该案的平反起到关键作用。准近取诸身与远取诸物的认识论及哀矜与慎刑的价值论则是五听、察情及据证能够兼用的理论基础。韩亿辨冤案过程中察色疑冤、察情知冤可以视为准近取诸身认识论的运用,而通过关键证人平反冤狱则是远取诸物认识论的运用。韩亿能够成功辨冤与其秉承哀矜与慎刑的折狱理念密不可分。通过对冤狱平反的类案考察,可知哀矜与慎刑理念对冤狱平反起到更为关键的作用。
关键词:冤狱平反;韩亿;近取诸身;哀矜慎刑
7.从日常思维到非日常思维:刑事多元证据分析方法的新展开
作者:张迪(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
内容提要:准确认定事实之目标的实现需要借助多元化的证据分析方法,但印证方法在实践中的主导地位日益稳固。既有的分析框架无法充分解释印证方法备受实践青睐的原因。日常生活批判理论中日常思维与非日常思维的划分可以为此现象提供全新的分析视角:印证方法本质上属于日常思维,具有重复性、自发性和实用性,这就导致印证方法的同质化及封闭化运用,其他新型证据分析方法因此难以被实践所接受。故事方法、概率方法和论证方法具有自觉性、批判性、创造性等非日常性的特征,分别代表了证据分析方法精炼化、精确化和精细化的发展方向,能够满足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的内在需求。实践中的证据分析应在思维上逐步实现非日常化。这需要明确刑事司法实践中多元证据分析方法的应用方略,再通过技术化处理、内生式发展以及灌输式教育等方式,推进其在实践中展开。
关键词:刑事证明;印证;证据分析;故事方法;日常思维
8.数字平台编辑自由的法律控制
——基于《电子商务法》第39条规定的阐释
作者:李超(湘潭大学法学学部)
内容提要:数字平台常以行使编辑自由为由剥夺和限制消费者的评价资格,不当删除,屏蔽、操纵评价信息,乃至对抗政府管制,给消费者评价权的实现带来了严峻挑战。立法的消极放任模式已无法有效回应,给数字平台设定非歧视义务的积极干预模式更符合实践需求。然而,积极干预模式的正当性如何?既有公共承运人理论、公共场所理论仅能提供外在必要性的解释,尚需在宪法框架下解释法律干预的内在正当性。数字平台提供的表达性产品并不能直接反映其观点,非歧视义务的设定并不会不当限制数字平台的编辑自由。数字平台以营利形式从国家建立和维护的公共市场中获利,获得对消费者评价的管理权、责任豁免等对价,编辑自由的行使不易受干扰和承受不当负担。
关键词:数字平台;编辑自由;非歧视义务;消费者评价
9.论过高违约定金的司法规制
——以对损失的填补为中心
作者:易江鹏(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关于过高违约定金的规制,我国法未置明文。比较法上的多数做法是规制过高违约定金。可基于规制方案的不同将不同国家(地区)的做法分为“认定为罚金或防止没收”型、“适用/类推违约金酌减”型以及“推定为价金之一部先付”型三种主要模式。少数做法采取不调整的立场。对违约定金定位的差异以及如何规制过高违约金是不同规制模式形成的原因。我国法上的违约定金可在一方根本违约后填补损失,这并非间接效果。规制过分偏离损失的违约定金系违约定金发挥填补损失作用的应有之义,无法以违约定金作为担保所具有的惩罚性否定规制。在方案上,应借助类推违约金酌减规则实现调整。在具体调整上,前置阶段是判断违约定金可否填补损失。对于可填补损失的违约定金,应慎重酌减;反之应不酌减。
关键词:违约定金;损失;违约金;酌减
【法典评注】
10.《民法典》第937条(物业服务合同的一般规定)评注
作者:黄赤橙(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937条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一般规定,功能在于判定当事人的合意是否构成物业服务合同,是本章适用的前提。物业服务合同在性质上是混合合同,委托合同和承揽合同的部分规范可能适用于物业服务合同。封闭小区内的特定物业是否享受公共区域物业服务,是判断是否为同一物业服务区域的标准。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缔约主体是物业服务人,另一方缔约主体可能是业主、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狭义物业服务合同均为框架合同;合同当事人是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个别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成立个别物业服务合同,其负有支付物业费义务。
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人;业主
11.行政法的法典化
作者:[日]山本隆司 著、黄宇骁 译(东京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世界各国至今的行政法法典化基本都是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但其规定的内容早已超越了微观行政程序。为构建更大范围的行政法典,首先,应当采取动态修正的立法体制,以部门行政领域为单位进行法典化,从而与通用行政法典一起发挥法治功能。其次,没有必要以式微的公私法二元对照理论指导法典化。最后,行政法典的核心是规范宏观行政程序的宏观行政程序法,为此有必要再检讨“行政程序”的观念。行政程序的观念不仅局限于公布、期限等微观行政程序,还包括行政行为形式的作出、行政义务的实现方式、行政信息的处理、公私合作甚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宏观行政程序。通用行政法典的本质是宏观行政程序法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行政组织法、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统合。
关键词:行政法典;公私法二元论;行政程序法;微观行政程序;宏观行政程序
《南大法学》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于2020年正式创刊,2021年入选为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心CSSCI(2021-2022)扩展版来源期刊。《南大法学》承继自《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后者创始于1994年,为国内最早的法律评论书刊,《南大法学》植此沃土,纳故吐新,将来枝繁叶茂,良可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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