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限制制度是2011年2月16日开始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内容;股东失权制度是202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现行《公司法》新增加的内容,二者有相同之处,也存在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1、股东失权制度与股东权利限制制度的相同之处
(1)适用对象都是瑕疵出资股东
股东失权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的股东;股东权利限制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尽管二者对适用对象的语言描述存在一定差异,但是法律内涵应该是一致的,指向的都是瑕疵出资股东。
(2)都是针对股东权利采取的措施
股东失权制度采取的措施是“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股东权利限制制度采取的措施是“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都是针对股东权利采取的措施。
(3)股东有异议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失权制度中“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权利限制制度中“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言下之意,股东也是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因此,无论是股东失权制度中的失权股东,还是股东权利限制制度中的权利受限股东,都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以恢复自己的股东权利。
2、股东失权制度与股东权利限制制度的不同之处
(1)股东的股东资格是否完全丧失不同
股东失权制度中,“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如果股东的“未缴纳出资”是全部出资,则该股东则可能丧失其全部股权,也就是说,该股东可能因股东失权制度而彻底丧失了股东资格;而股东权利限制制度中,股东的股东资格并未丧失,仍然存在,仅是部分股东权利不再享有。
(2)股东的股东权利是否完全丧失不同
股东失权制度中,股东因失权丧失了全部股东权利,这些股东权利不但包括自益权,也包括共益权,既包括财产性权利,比如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也包括非财产性权利,比如股东表决权、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会临时提案权、建议和质询权、公司决议确认无效请求权、公司决议撤销请求权、公司决议确认不成立请求权和股东知情权等;而股东权利限制制度中,股东因部分股东权利受限,也仅就部分股东权利不得享有,但是其他股东权利依然存在。也就是说,股东权利受限的一般仅限于股东自益权,共益权并不受限,受限的仅是财产性权利,非财产性权利一般并不受限,比如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可以受到限制,但是股东表决权、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会临时提案权、建议和质询权、公司决议确认无效请求权、公司决议撤销请求权、公司决议确认不成立请求权和股东知情权等一般不受限。
(3)股东丧失的股权性质不同
股东失权制度中,股东丧失的是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的全部权能;而股东权利限制制度中,股东丧失的是其股权的部分权能。
(4)决定机构不同
股东失权制度中,“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据此,股东失权与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权利限制制度中,“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股东的部分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据此,股东权利限制与否由公司股东会决议。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