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骗取贷款罪的修订与辩护实务变化

0
分享至

作者:于兴泉 马圣昆

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渊源

骗取贷款罪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中新设的罪名,我国现行刑法设立伊始,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涉及的犯罪中并没有设立骗取贷款罪,仅是从贷款方和借款方两个视角对贷款金融秩序做出了规范。其中贷款方规定了违法放贷罪,用以约束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审慎且符合规范的办理业务;借款方则规定了贷款诈骗和高利转贷两个罪名,用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和管理秩序。

从违法本质上来看,高利转贷和贷款诈骗罪虽然都属于金融欺诈类犯罪,但前者倾向于利用欺诈所得贷款谋利,而后者更倾向于对欺诈所得贷款直接进行非法占有。学界也有论者基于此,将其区分为虚假陈述型金融欺诈犯罪和非法占有型金融欺诈犯罪。

随着这几项罪名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立法者注意到:相较于简单的非法占有型金融欺诈犯罪,虚假陈述型金融欺诈犯罪的内涵应当更为广泛:对于高利转贷罪而言,骗取贷款和转贷牟利是构成犯罪的两个基础条件,但实务中不乏大量骗取贷款后,以其他方式牟利的行为,对于如何使用贷款非法获取利益,也即是将骗取的贷款用于何处并获利,实践情形是多种多样的。这些行为对金融信贷资金管理秩序的危害并不亚于高利转贷的行为,不将其纳入刑事制裁的范畴,可能会成为虚假陈述型金融欺诈行为中显而易见的刑法规制漏洞,在行为人将骗取的贷款用于除转贷以外的其他途径非法获取利益时,刑法会很无力。甚至有更激进的观点认为,这种无能为力只会促使国民铤而走险,造成除高利转贷行为以外的其他虚假陈述型的金融欺诈行为的泛滥化。而且就客观情况来看,该类型金融欺诈的增多,也确实使得立法者亟需对此做出回应。

除此之外,从贷款诈骗罪的司法适用上来看,行为人骗用贷款的情形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本身就是一个难度较高的问题,而在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不够清晰或者存在争议时,案件就容易陷入一个“要么无罪,要么重罪”的两难境地,这种非此即彼的刑法规定可能使得实务中一部分案件的罪责刑之间达不到一个较为妥帖的适应。

在这样的双重影响下,2006年6月29日通过并实行《刑法修正案(六)》以第175条之一的形式设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自此,骗取贷款罪正式被确立为一项独立的罪名,用以规制基础的骗贷行为。

二、骗取贷款罪变化修订过程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骗取贷款罪的基本罪状描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并根据犯罪行为给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或者其他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彼时本罪的司法适用并不清晰,尤其是相较于“造成严重损失”,“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更为模糊,一定程度上使得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贷款纠纷之嫌。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进一步细化实务中可能被认定为“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骗贷行为,并以“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作为入罪的数额标准。与此同时,针对不宜掌握的“其他严重情节”,该解释规定了“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两种典型情况,并同样兜底规定了其他会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意图通过相对明确的数额和行为标准来确定骗贷行为中罪与非罪的界限。但实际上,这样的规定对骗取贷款罪不当适用的限制仍然表现的差强人意,反而使得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将本罪转化为“数额犯”以及“行为犯”的做法拥有了明确的规范依据,导致一些在贷款申请程序上存在些许瑕疵的行为,或是没有实际造成金融机构损失的欺骗行为,因其骗取贷款数额达标或是骗取贷款多次,也被以存“其他严重情节”予以规制,这种对于骗取贷款罪过度适用、不当扩张的情况也在各地不同程度的形成了一种“以刑事犯罪处理不良贷款”的司法风气。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骗取贷款罪的入罪门槛再次作出了调整,将原条文中的“其他严重情节”这一入罪条件取消,仅保留了“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这一标志性条件,再一次收缩了本罪的刑法规制范畴。关于这一次的入罪事由及门槛的调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上《关于<中华民人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说明》中阐释道:从实践上来看,本罪的涉罪主体主要在于中小微民营企业,出于各种原因,这一群体在经营过程中融资存在较多阻碍,“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更为突出。导致一些中小企业为了生存发展而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的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如果没有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对这类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因此对于在融资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是没有诈骗目的,也没有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进行处理。

通过缓刑或单处罚金刑来处理因为按期足额清偿贷款本息而“未造成损失”的骗取贷款罪在新规发布前两年已然是一种常见的情况,由于在不断的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这类没有对银行造成损失的骗贷案件在刑事上的可罚性确实有待商议,因此这种类似于“定罪免罚”的判决方式本质上就是在长期司法实务惯例和新观点的碰撞中进行的妥协。在本罪通过配套的法律规定进行修订和变动后,实际造成损失与否正式成为骗贷行为入刑的核心标准,这一法律条文的改变与疫情过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等少捕慎诉刑事司法政策的方向是相一致的,反映出的都是为了恢复经济建设,支持民营企业生存而作出的司法观念调整。

三、修订后骗取贷款罪的司定罪辩护变化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无论是对于骗取贷款罪的入罪结构和辩护方向来看,都是发生了极大变化,目前看来,至少存在以下明确的三个要点:

1. “严重情节”从入罪标准变成了量刑情节

刑法修正案(十一)虽然将曾经入罪的并列要件更改为着眼于具体造成损失情况的单一要件,但是并没有完全摒弃其他严重情节可能对被告人产生的罪责影响。与三年以下刑档的规定不同,在骗取贷款罪三至七年的第二刑档中,沿袭了之前规定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列标准模式。因此可以认为“本罪保护的法益包括贷款秩序”的观念并未被立法机关所抛弃,骗取贷款罪也没有变成纯粹的唯结果论。这里主要产生的疑惑在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单独存在,是否能够直接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

这一问题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刚刚开始实施的时候一定程度上使得司法实务中的认定产生了一些争议。因为法条之间的适应性调整尚未完善,彼时旧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仍然处于生效状态,而其中则仍然按照传统观念,将“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两个“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在可立案追诉的范畴之内,加之即便是修订过后的骗取贷款罪,仍然在第二刑档保留了关于“特别严重情节”的表述,因此很难通过逻辑上清晰的互斥关系来认定这两个追诉标准无效。这也导致了实务中以“情节严重”来追究骗贷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仍然没有被完全的消除。

这一矛盾在2022年新版《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布实施后得以解决,新版《规定二》将旧版的三种追诉情况删减为单一的“造成损失”,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骗取贷款罪的条文保持了一致。至此可以认为,在理解骗取贷款罪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应当保持“造成损失”作为必要的前置标准只有在满足入罪门槛的情况下,才可能论及刑档的问题。目前这一罪名的另一困境在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根据刑法法条作出对应调整后,删除了原有“情节严重”的规定,却尚未产生新的条文来对“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出释明,但不难预见,除了旧文中的多次骗贷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之外,利用骗取贷款从事违法活动、在骗贷过程中行贿等,都可能是未来被列入第二刑档的“危险行为”。

2.是否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或放贷风险将成为定罪核心

如前所述,骗取贷款罪修订后,所传递的司法理念在于“在融资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是没有诈骗目的,也没有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进行处理。”但这一理念对应到实务中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做推演。因为就实际情况来看,即便行为人存在以欺诈方式获取贷款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按时足额的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没有造成信贷资金的无法回收,这类情况被司法机关所知晓乃至说案发的概率都是微乎其微的,很难想象公安机关会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去主动核查一笔如期偿还的贷款是否在申请时存在虚假陈述。因此实践中真正产生刑事风险的,主要是那些已然形成不良贷款,或者产生偿还困难的案件。骗取贷款罪修订的实务意义在于考量不良贷款是否与骗取贷款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笔者认为,不良贷款与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之间绝非一个简单的对应关系。其实早在骗取贷款罪设立之初,公安部经侦局就在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的意见后,于2009年作出《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第二条也曾明确指出:“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仅仅出具‘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的结论,不宜认定为‘重大经济损失数额’。根据目前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商业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尽管不良,但并不一定形成了既成的损失。因此,不良贷款不等于经济损失,也不能将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重大经济损失数额。”

在这样的前提下,新骗取贷款罪的罪与非罪的认定,应当考虑将关注的重心放到产生的既成损失和贷款申请时给金融机构造成的高概率潜在损失问题上。更通俗的来说,是否会被本罪纳入刑事制裁的范畴,关键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会导致金融机构放出的贷款可能被非法占有不能追回,从而使得金融机构形成放贷风险。而判断这种风险的存在与否,最为直观的判断就在于贷款申请时抵押担保的客观价值。在实际的贷款中,如果贷款人提供了足额的抵押或者担保,则通常可以在金融机构获批贷款,而金融机构之所以能够放心的将款项贷出,主要是因为无论贷款人提供的贷款材料和用途是否真实,即便其最后无法清偿贷款,金融机构也还是可以通过行使担保权来保证信贷资金不至于灭失而对金融机构和储户造成损失。

早在2019年,司法机关从实际损害和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出发,将“足额抵押下的骗贷”出罪的尝试就已经逐步出现。例如在在河南省民权县(2019)豫1421刑初475号判决谢某骗取贷款案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贷款是用于公司支出,公司没有用这笔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豫融置业公司向民权县农商银行贷款390万元,抵押贷款物经评估价值909.5万元,远远高于贷款本息的价值,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因此被告人不应当认定为构成犯罪。

法院在核查了被告人的抵押物价值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虽然以欺骗的手段获取银行贷款,并改变贷款用途,但其向银行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抵押,没有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或形成贷款风险,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且贷款已通过法院执行归还银行,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骗取贷款罪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这种司法尝试,在2020年末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2022年5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得到了法律确认。将一些在获取贷款时存在形式上细微欺骗的行为做无罪化处理,这一改动在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也给中小民营企业拨出了生存的土壤。

但相应的,在骗取贷款行为的认定中,所谓的欺骗行为不仅仅包括通过虚订合同、编造符合规定的贷款用途以骗取贷款,也包括通过虚估抵押物的价值或保证人的财产状况,骗取与保险价值不相符的贷款金额。这种在抵押物价值或保证人财产状况上造假的行为一方面直接对应了金融机构财产损失的高度可能性,另一方面,也是让金融机构对于放贷凭据的基础产生了错误认识,因此不难预测,在目前的法律修订后,担保价值的评估可能会成为接下来司法实务中所关注的重点问题,这种虚估保险价值,骗取与保险价值不相符的贷款金额也会成为下一种骗取贷款的典型行为模式。

3.造成损失的理解和计算将作为辩护的核心问题

根据现行《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是唯一的入罪门槛,因此如何认定和计算这里所指的五十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就表现得尤为关键。

关于骗取贷款的损失计算规则,从目前司法实务的判例情况来看,是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的:至少在损失计算的截止时间和损失金额是否包含利息的问题上尚未达成统一的认定标准。

在损失的计算截止时间问题上,实务中大概分成三种观念,首先第一种观念是以侦查机关立案之日为节点,对被告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计算。典型的例如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22)豫1729刑初75号刘某骗取贷款案的判决中,法院认定被告人从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9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在贷款到期后,河南省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人催收,被告人在非贷款期限的2021年8月20日又偿还7万元本金。根据对案情的核查,法院认为“截至2021年10月22日侦查机关立案之日,刘某的行为造成河南省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79.8728万元无法追回。”这种认定模式下,行为人给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之日起为限进行计算,在立案侦查之前,即便已经超出了贷款原先规定的期限,被告人对金融机构的损失弥补均可以相应的减少其初始罪责。

第二种计算的损失的时间节点是以审查起诉后,一审判决作出前作为截止时间,在此之前被告人挽回的损失均可以排除其刑责。例如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刑终280号彭某等人骗取贷款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某2013年7月18日至2016年3月28日分期归还本息255634.34元、诉讼期间主动退还100000元,扣除620065.14元保证金还款,共计归还银行贷款2465699.48元,尚有584300.52元未还。被告人周某2013年7月18日至2016年3月28日分期归还本息255525.91元、诉讼期间主动退还150000元,扣除620065.14元保证金还款,共计归还银行贷款2425591.05元,尚有574408.95元未还。”这种计算模式将损失计算的节点放在了一审判决作出之前,这也就意味着即便是到了后续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退赃退赔的行为仍然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初始罪责。

第三种计算损失的截止时间以贷款约定的到期时间为准,典型的例如在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1)吉0581刑初47号李某骗取贷款案的判决中,法院认定被告人“于2014年至2018年担任吉林省梅河口市某镇某村村书记期间,为获取资金,利用本村多名村民身份,以购买玉米生产资料的名义在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镇信用社为其办理贷款人民币54万元,贷款逾期后,被告人李某未能归还上述贷款,造成银行直接损失52.3万元。”但需要说明的是,实务中以第三种时间节点作为计算被告人造成损失数额的情况相对较为少见,且通常出现在立案侦查前被告人没有再次还款的案件中,因此也难以论证如果被告人在立案前再次还款是否能够得到认定的问题。

较为常见的主要还是以立案侦查或一审判决的时间作为划分线,核算被告人造成的损失。但不难理解,由于贷款人在被刑事立案前后偿还贷款的态度存在巨大差异,同一个案件以上述两个时间计算出的金融机构损失绝对也是天差地别。因此统一损失金额的计算节点无论是对司法机关还是被告人及辩护人而言都存在着重要的意义。就目前的判例来看,虽然两种时间计算节点的判决均有出现,

笔者认为,以立案侦查之日作为损失计算的时间节点,将一审判决前的清偿数额作为量刑情节可能会成为接下来的一种较为主流的裁判规则。一方面是因为新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将造成损失五十万元以上规定为一种追诉标准,则判断值得追诉与否的时间节点与行为人造成损失金额的计算时间应当是保持一致的。另一方面,如果以一审判决的时间作为计算损失的时间,则实务中将会出现大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达到犯罪数额,但是审判时未达到犯罪数额而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在这反复之间,可能消耗大量司法资源,也无端提高了刑事追诉的不确定性,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损失计算的另一个核心问题在于损失金额的计算是仅计算本金还是连同本金和利息一同纳入数额的统计范围。实务中有些观点认为,本金和利息的未收回均属于金融机构的损失,本金的损失自不必说。但对于利息的计算,一些观念认为,利息的未收回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可期待收益的灭失,如果将该笔资金借贷给合法还本付息的贷款人,则这一笔利息收入是可以被具体预见的,因此尚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一并计入给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范畴。例如在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2刑初107号李某骗取贷款案的判决中便是秉持此种观点。法院在计算被告人造成的损失时,认为被告人骗取贷款本金共计122.9万元,上述贷款产生利息共计人民币411560.10元,因此被告人李某骗取贷款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40560.10元。

另一种观念认为,骗取贷款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而信贷资金对应的概念应当仅限于金融机构放贷的本金,而不包括其可能实现的孳息及收入。因此信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未收回不应当被认为是给金融机构造成了《立案追诉标准》中规定的“直接损失”。近两年的判例大多持此观点,2020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出台的《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参考》也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追诉标准(二)》中‘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限定为侦查机关立案时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且应扣除已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的保证金”。这一参考虽然不能在全国范围内产生如司法解释一般的约束力,但是对于一些在两种观念间纠结的审判机关而言,也足以算作一个不错的指引。加之在经济复苏的大背景下对中小民营企业保护的大体司法态度,在计算“直接损失”时仅计算本金且扣除保证金的确认模式应当是接下来一段时间实务中主流的做法。

在此前提下,对于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本息,在案发后,刑事立案之前归还的金额也会相应的优先冲抵本金。例如在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6刑初83号滕某骗取贷款案的判决中就已经开始有此体现。被告人在麻阳农村商业银行江口支行办理了抵押贷款30万元人民币。贷款逾期后,经麻阳农商行江口支行多次催收未偿还银行本息。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滕某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向麻阳农商行江口支付偿还贷款6万元人民币。这6万元被认定为本金,法院在最后确认被告人犯罪情节时,将这6万元从原本的贷款本金中予以扣除,认定被告人对银行造成的损失金额为24万元。整体上来看,这样的损失计算模式也是在合理范畴内,对被告人最为有利的。

四、骗取贷款罪在司法实务中仍待解决的困境

1. 金融机构过错能否成为骗取贷款的出罪事由

金融机构本身存在过失也是骗取贷款类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辩护理由之一,如果是在金融机构明知的情况下形成的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贷款,理论上没有基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金融机构的错误认识,在“骗”和“取”的因果关系证明上存在一定障碍,不能认为被告人实施了欺骗行为,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为被欺骗而陷入错误,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客观归责论的法理对相关风险自我负责,不宜得出贷款人的有罪结论,因此是存在出罪的空间的。

实务中这种类似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体现:一是在“借新还旧”的场合,放贷的金融机构事实上指定了资金用途为“还旧账”,由此造成了(金融机构知情的)借款合同的名实不符,不能认定被告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二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已识破贷款人的骗局,但基于完成放贷指标或其他方面的利益考量,仍坚持放贷。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是因为欺骗手段获取贷款,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也谈不上被欺骗后发放贷款。;三是在银行工作人员授意、帮助、指点之下所进行的贷款行为,甚至于这种情况下,甚至不真实的贷款资料、资金用途等本身也可能就是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

对于上述的第一种情况,目前实务中的观念相对统一,均是认为这种借新还旧的行为本身不够成骗取贷款,但在“借新还旧”的这条“贷款链”中的第一环或者最后一环存在骗贷行为时,仍然可以追诉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第二种情况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识破骗局坚持放贷”的行为,在实务中证明的难度过大,通常不会作为一种辩护理由被提上法庭。因此在金融机构过失的问题项下,主要值得讨论的,即是在银行工作人员授意、帮助、指点之下所进行的贷款行为,甚至于这种情况下,不真实的贷款资料、资金用途等本身也能就是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案件。

从近五年的判例整理情况来看,实务中司法机关对于这一辩护理由的态度是在逐渐转变的。在2017年,司法机关对于这一辩护理由大都是保持着不采纳的态度。例如在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刑初29号王某等人骗取贷款案的判决中,被告人王某辩称其贷款所需资料是经银行工作人员授意其提供的,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有些资料是虚假的并帮助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但法院认为“银行工作人员是否明知或者参与提供虚假材料并不影响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成立”,因此对于前述辩护理由不予采纳。但这样的观念已经逐渐产生了动摇,例如在同年江苏省常熟市“李某某骗取贷款案”的处理上,最终检察院考虑到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其他贷款业务的购销合同,制作虚假的购销合同的情况下形成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并且用于贷款,贷款人缺乏充分的欺骗意思,最终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到2019年后,司法机关对于这一辩护理由的态度变得更加暧昧,例如在2019年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4刑终262号于某骗取贷款案以及2020年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2刑终19号张某等人骗取贷款案中,法院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授意”的辩护意见均是以“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真实性”为由予以驳回,而没有对这一事实于犯罪认定问题上的影响作出反馈。

实务中也确有过以“金融机构过错”作为减轻甚至免除贷款人刑事责任的判例,例如在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5刑终139号吴某骗取贷款案的判决中,法院认为“平安银行对被告长丰公司的贷款目的、担保人的状况应是知情的,并未陷入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长丰公司相应获取贷款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最终否定了被告人吴某作为主管人员构成骗取贷款罪。但即便这样的案例存在,根据目前的主流裁判态度,以“银行明知贷款材料不真实因此没有受到欺骗”为辩护理由成立的条件相对还是比较苛刻的,在笔者近两年办理的案件中,存在一起在多笔贷款的办理中,贷款资料及报表的修改均是由银行方进行主导,最终导致贷款在不足额担保和虚假申报信息的前提下错误发放的案件,在该案中,无论被告人是否在提供档案数据和财务报表时存在虚高的情况,均与贷款的实际发放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公司所谓的“欺骗行为”并不是银行向其进行放贷的原因,也就不能将银行违规放贷造成的放贷风险归咎于没有实现的“欺骗行为”,而应该归咎于银行方面明知条件不符,仍然坚持放贷的“自身过错”。笔者认为此类行为人存在“欺骗行为”,但银行方面并未因此受到欺诈,而基于其他原因“自甘风险”的情况,即便贷款放出并且形成了对应的放贷风险,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但就目前来看,该案被告人面临起诉的事实仍然是无法得到改变的。

笔者对此也检索了大量同类型案例,发现即便能够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在没有串通共谋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出现了明知贷款材料不真实而继续放款的重大过错,这种“明知”通常仍然不会被作为一种适当合理的出罪理由被法院所采纳,更多的只会在量刑的环节中被慎重考虑。因此“金融机构过错”作为出罪事由的司法观念在实务中能否得到推广,仍然是骗取贷款案件中尚待解决的困境。

2. 负资产经营,是否可以认定为具有骗取的故意

除了担保物价值之外,实务中判断是否存在对信贷资金的骗取故意甚至非法占有目的的一个常用方式即是通过行为人申请贷款时的资产情况,判断其是否存在还款能力,从而对其申请贷款时的主观心态做推定。这一认定依据来源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区分,虽然说行为人贷款之前的经济状况不能直接反映其是否对于贷款抱有归还意图,但行为人贷款时的经营状况和经济状况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贷款人的贷款用途以及后续的还贷能力。因此实务中对于申请贷款时经济状况较差甚至资不抵债的行为人,通常会认定其具有骗取贷款的故意,且会对信贷资金造成较大的放贷风险。

目前司法实践中通行的观念认为,如果行为人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但仍然保留了行为人构成骗取贷款罪的空间。这样的推定模式理论上是合乎逻辑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一些值得深思的后果,也即银行贷款成为了一种永远只能锦上添花,而不能雪中送炭的融资手段,这样的认定一定程度上“谢绝”了负债经营者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周转或者盘活企业资金,本质上还是把大量的中小型民营企业推往了民间借贷或者非法集资的道路上。尽管这样的司法认定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我国金融信贷资金管理秩序,也给予了贷款行为人重罪出罪的可能。但笔者认为,在如今民营经济受疫情冲击严重的大环境下,是否能够以更为包容的视角看待负债经营者申请贷款时不规范的问题,对于能够提供切实可行还款计划的行为人,保留不予起诉的空间,对促进营商环境建设和重拾民营企业家信心,应该都是大有裨益的。

作者:

于兴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总所刑事部主任。常年研究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与辩护,办理过诸多涉黑恶案件,关注民营企业犯罪现象,关注营商环境建设。是清华、北大、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法学院的刑事实务课程授课教师。

圣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以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与辩护为研究方向。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1332人遇难!中美罕见一致,内塔尼亚胡或下台,特朗普开始找帮手

1332人遇难!中美罕见一致,内塔尼亚胡或下台,特朗普开始找帮手

李健政观察
2026-03-07 17:33:12
开年暴击,公司全员大降薪,工作群已沸腾!

开年暴击,公司全员大降薪,工作群已沸腾!

黯泉
2026-03-03 22:14:47
黄有龙做梦也没想到,自己花重金培养大的女儿,竟给赵薇做了嫁衣

黄有龙做梦也没想到,自己花重金培养大的女儿,竟给赵薇做了嫁衣

查尔菲的笔记
2025-12-16 15:14:06
一旦战争爆发,中国实力究竟有多强?美国专家的评价让人出乎意料

一旦战争爆发,中国实力究竟有多强?美国专家的评价让人出乎意料

蹲坑看世界
2026-03-04 10:14:26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部突然改口,不再称台军,直接定性为台独武装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部突然改口,不再称台军,直接定性为台独武装

Ck的蜜糖
2026-03-06 19:21:36
倒闭注销!天津这家33年老清真馆,也黄了!?

倒闭注销!天津这家33年老清真馆,也黄了!?

天津族
2026-03-07 07:35:06
又不缺土地,为什么全世界只有中国,在疯狂地修建高层住宅?

又不缺土地,为什么全世界只有中国,在疯狂地修建高层住宅?

张鼋卤说体育
2026-02-07 12:45:26
现实教训!重庆女子离婚无家可归,抱娃跪求前任接盘,被连赶3次

现实教训!重庆女子离婚无家可归,抱娃跪求前任接盘,被连赶3次

今朝牛马
2026-03-02 21:27:47
美国将军反思:毛泽东不首先使用核武,反而成了最强的威慑!

美国将军反思:毛泽东不首先使用核武,反而成了最强的威慑!

鹤羽说个事
2026-03-06 18:25:20
成龙女儿吴卓林结婚现场曝光,紧握爱人的手,洋溢着甜蜜笑容!

成龙女儿吴卓林结婚现场曝光,紧握爱人的手,洋溢着甜蜜笑容!

娱乐团长
2026-01-13 15:39:28
36岁陈小纭米兰变样,整容脸真能扛住顶级秀场高清镜头吗?

36岁陈小纭米兰变样,整容脸真能扛住顶级秀场高清镜头吗?

娱乐领航家
2026-03-02 20:00:03
房子够住14亿人两遍,为何年轻人却买不起?中国房地产30年真相

房子够住14亿人两遍,为何年轻人却买不起?中国房地产30年真相

流苏晚晴
2026-02-11 18:25:16
白岩松两会大谈养老金!言语犀利口碑暴增,句句说到网友的心坎里

白岩松两会大谈养老金!言语犀利口碑暴增,句句说到网友的心坎里

大鱼简科
2026-03-06 19:23:22
郑爽分享美国近况,穿搭不输当红明星,自曝做医美网友直呼认不出

郑爽分享美国近况,穿搭不输当红明星,自曝做医美网友直呼认不出

萌神木木
2026-03-06 17:33:33
万万没想到,丁克大半辈子的张铎,如今在46岁迎来了人生高光时刻

万万没想到,丁克大半辈子的张铎,如今在46岁迎来了人生高光时刻

胡一舸南游y
2026-01-14 13:20:09
江苏省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别盲目入手“100%椰子水”

江苏省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别盲目入手“100%椰子水”

扬子晚报
2026-03-07 19:19:32
颜值天花板!马晓梅一胎萌宝走红,网友催二胎,生女儿更受期待

颜值天花板!马晓梅一胎萌宝走红,网友催二胎,生女儿更受期待

角落的隐藏美景
2026-03-05 21:46:40
夜静:一种关于清醒的自我对话

夜静:一种关于清醒的自我对话

疾跑的小蜗牛
2026-03-07 22:22:28
伊朗梭哈,美以失算了!英、法同一时间入场,冲突格局已经改变?

伊朗梭哈,美以失算了!英、法同一时间入场,冲突格局已经改变?

音乐时光的娱乐
2026-03-07 22:30:24
鹅厂带大家“养虾”,昨天刚装、今天就裸奔!田渊栋:OpenClaw就像拿着所有秘密的笨小孩出门办事

鹅厂带大家“养虾”,昨天刚装、今天就裸奔!田渊栋:OpenClaw就像拿着所有秘密的笨小孩出门办事

InfoQ
2026-03-07 16:18:37
2026-03-07 23:43:00
天下正义大成刑辩于兴泉
天下正义大成刑辩于兴泉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辩律师,正义永恒
34文章数 0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头条要闻

伊朗总统:号召所有伊朗人挺身而出 保卫领土

头条要闻

伊朗总统:号召所有伊朗人挺身而出 保卫领土

体育要闻

塔图姆298天走完这段路 只用27分钟征服这座城

娱乐要闻

汪小菲曝亲妈猛料,张兰公开财产分配

财经要闻

针对"不敢休、不让休"怪圈 国家出手了

科技要闻

OpenClaw爆火,六位"养虾人"自述与AI共生

汽车要闻

逃离ICU,上汽通用“止血”企稳

态度原创

时尚
本地
手机
教育
数码

2026春夏一定要拥有的6只包,好看又百搭

本地新闻

食味印象|一口入魂!康乐烤肉串起千年丝路香

手机要闻

网曝OPPO Find N6渲染图,或有橙色版本

教育要闻

送孩子最好的礼物

数码要闻

雷蛇Viper V4 Pro游戏鼠标提前现身零售渠道 规格与售价曝光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