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某用工平台的网站上注册成为了用户,通过发布任务、但在无真实平台用工的情况下取得了平台开具的发票用以抵扣业务成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二罚[2024]109号的处罚事由显示,南京***网络有限公司接收重庆某用工平台开具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943900元。
经查,上述发票为南京***网络有限公司在重庆某用工平台的网站上注册成为了用户,通过发布任务、但在无真实平台用工的情况下取得了平台开具的发票用以抵扣业务成本。
处罚依据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该企业上述行为定性偷税,并处少缴税款数额0.5倍罚款,罚款金额80818.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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