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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审核与认定的77条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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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案同判规则

关于证据审核与认定的77则参考案例

01、指导性案例159号: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确定的,对被诉侵权人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的抗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02、指导性案例101号: 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要旨】: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

【案例文号】:(2015)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50号

03、指导性案例0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依法确定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

【案例文号】:(2015)民提字第23号

04、指导性案例0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案例文号】:(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

05、指导性案例169号:徐欣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银行卡纠纷案

【裁判要旨】:

持卡人提供证据证明他人盗用持卡人名义进行网络交易,请求发卡行承担被盗刷账户资金减少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卡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仅以持卡人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相符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7)沪01民终9300号

06、指导性案例147号: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裁判要旨】:

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鉴定机构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相关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案例文号】:(2020)赣刑终44号

07、指导性案例0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15)皖行赔终字第00011号

08、指导性案例0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对差异位点数在两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不同品种,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承担。

【案例文号】:(2013)甘民三终字第63号

09、指导性案例224号: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

10、指导性案例0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被告拒绝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且由于技术上的限制,无法从被控侵权产品中直接读出目标程序的情形下,如果原、被告软件在设计缺陷方面基本相同,而被告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以供直接比对,则考虑到原告的客观举证难度,可以判定原、被告计算机软件构成实质性相同,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文号】:(2007)苏民三终字第0018号

11、参考案例:董某诉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以上四要件均需当事人举证证明。但对取得利益是否有合法依据由谁举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对于当事人事先未形成合意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人通常无法直接予以证明,而取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为积极事实,由获得利益的被请求人进行举证更为妥当。

【案例文号】:(2020)陕民终1020号

12、参考案例: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某航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对以消除危险为诉讼请求的海洋环境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风险,根据环境保护法所明确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法院探索提出了针对预防性公益诉讼的“两段式”审理路径及相配套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第一,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举证证明“存在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因素”,即诉请事项存在何种风险因素,该风险因素可能会导致何种重大损害;第二,由被告举证证明“可以排除诉请事项的危险性”,即前述的风险因素可以被证明不会发生,或存在诉请方式以外的其他更优方式可以排除该种风险因素的发生。

【案例文号】:(2023)津民终156号

13、参考案例:刘某诉某购物中心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虽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对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适用该举证规则的前提是被侵权人应当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虽对其证明标准的要求不高,但不能免除其证明责任。

【案例文号】:(2021)川1025民初3121号

14、参考案例:刘某某诉蒋某甲、常州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人公司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文号】:(2020)京02民再151号

15、参考案例:缪某诉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原告在相关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据此主张该垄断行为成立的,无须再行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

16、参考案例:李某诉茌平某氧化铝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适用的是法释〔2020〕17号)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请求赔偿,应当就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及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提供初步的证据材料。只有在被侵权人完成了上述举证责任之后,才应当由侵权人就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水污染侵权责任纠纷中,侵权人排污口在河道下游,而污染场地在上游的,侵权人应当就污染物到达污染场地的可能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文号】:(2021)鲁民申11347号

17、参考案例:某和源公司诉某轩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合法根据”所对应的基础事实,是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所作出的给付行为欠缺给付原因,可以通过证明给付行为的具体原因、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或者嗣后丧失等积极事实来证明,并非现实中未曾发生、无法证明的消极事实。此类不当得利纠纷中,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关于对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主张,建立在否定自身给付行为的基础上。相较于对方当事人,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更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提供证据。故在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对“没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6981号

18、参考案例:吉林某工程公司与长春某商厦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系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而引发的案件,申请执行人负有证明第三人无偿接受财产且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举证证明责任,在申请执行人提供初步证据后,作为反驳,第三人提交了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并未无偿接收长春某集团涉案电费,此时,相关举证证明责任应转移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提供相应证据推翻《情况证明》所证明的相关事实。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情况说明》所证明的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不符合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其举证责任分配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444号

19、参考案例:某宝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如果现有技术文献已经公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则可以推定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但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制备该化合物的除外。此时,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不仅应当证明利用该现有技术文献所载实验方法无法制得该化合物,还应当证明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实验方法并充分发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常规技能,亦无法制得该化合物。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97号

20、参考案例:王某江、车某斌诉范某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公司债权人,其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掌握公司的财务账册。而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则通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的财务资料并了解公司资产状况。因此,对于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怠于清算是否导致公司的财产流失或灭失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应限于提供合理怀疑的证据,而对于反驳该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应由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承担。

【案例文号】:(2019)川民申721号

21、参考案例:哈密市某公司与张某强执行异议案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股东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庭审听证,不作出答辩,应承担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不利法律后果。法院经严格审查相关事实证据,可依法追加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文号】:(2022)兵1202执异6号/执行

22、参考案例:成某某诉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所反驳对方诉请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当事人在庭审中刻意隐瞒、回避于己不利的询问,拒绝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对同一事实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陈述,致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明,可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做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案例文号】:(2013)都大民初字第0113号

23、参考案例:深圳市某公司诉东莞市某公司、广州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先用权抗辩中“原有范围”的证明标准不宜过高。被诉侵权人已经尽力举证,所举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所主张的原有范围具有合理性,专利权利人没有提供充分反证予以推翻的,一般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系在原有范围内实施。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08号

24、参考案例:吴某某受贿违法所得没收案

【裁判要旨】:

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本质是财产权确认之诉,应采用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确立“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申请没收,与涉案财产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单位可以作为相对方应诉。在审理中,先由申请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申请机关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即使利害关系人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仍不予裁定没收。

Ⅱ、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采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当控辩双方都能够进行举证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违法所得没收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案例文号】:(2018)苏02刑没1号

25、参考案例: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诉吴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

【裁判要旨】:

保险人作为原告,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应当由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损失程度负担举证责任。第三人对保险人单方确定的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不认可时,应当由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损失程度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仅凭保险人单方制作的定损单认定其完成了举证责任。依据合同相对性,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事故损失程度达成合意,也不能约束第三者。如果保险人不能提供相应资料致使车辆损失程度无法确定,应当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文号】:(2018)鲁02民终8921号

26、参考案例:某海产公司诉某海运集团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某海产公司要求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害的损失,不仅应当举证证明承运人交付的货物发生了损害事实,还须证明该损害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如果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文号】:(2021)鲁民终964号

27、参考案例:东莞某公司诉深圳市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方在法院进行现场勘验时,拒绝提供开机密码、故意将开机密码作废、拒绝法院采取输入密码之外的其他手段开机运行设备的,都属于举证妨碍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被诉侵权方由此取得不利诉讼结果后提起上诉,二审诉讼过程中又提交了一审中拒绝提交的证据,或申请法院再行勘验以查清技术事实的,可被认定为具有妨碍举证的主观故意。二审中即使采纳了其新提交的证据并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判,也应依法对其上述行为予以制裁。法定代表人指示公司工作人员采取举证妨碍行为的,亦应予以制裁。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862号

28、参考案例:青岛某花生制品公司诉某集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此案例为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目的港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导致的纠纷。本案提单中载明的托运人系按照国外买方要求填写的公司,原告仅记载为其代理人,此时原告的身份认定需依照《海商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认定,原告为交货托运人,并且为正本提单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对集装箱运输的货物负有整箱交付的义务,在托运人证明货物空箱返回堆场重新流转后,已经初步证明承运人交付货物,此时承运人负有证明货物尚未交付的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8)鲁72民初124号

29、参考案例:胡某杰诉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行赔申551号

30、参考案例:美国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著作权人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的在先软件界面高度近似,或者被诉侵权软件存在相同的权利管理信息、设计缺陷、冗余设计等特有信息,能够初步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近似且被诉侵权人接触主张权利软件的可能性较大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由其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8号

31、参考案例:杜某某、李某某诉某海运客运有限公司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应由提出索赔请求的人对承运人的过失承担举证责任,除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索赔请求人不能举证证明承运人过失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819号

32、参考案例:林某能诉林某川、刘某芳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人对借贷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不能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认定借贷关系的发生以及借贷关系的内容,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结合借款债务形成的具体经过、交付凭证、交易习惯、资金流向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案例文号】:(2023)闽民再102号

33、参考案例:海宁某公司诉宁波某公司、深圳某公司、英国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承运人援引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七条主张免责抗辩时,应承担更加严格的举证责任。除证明卸货港所在地国家法律有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相关规定之外,还需证明其在向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交付货物后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或者货物系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被海关或港口当局擅自交付。

【案例文号】:(2019)浙民终422号

34、参考案例:浙江某货运公司诉辽宁某渔业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申请人基于合理认识,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院保全财产,如已尽到了一般人应尽到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应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保全损害赔偿请求人应就申请保全行为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进行充分举证。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6289号

35、参考案例:青岛某公司诉某航运公司、上海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主张货物运输责任期间变更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托运人已就变更达成合意、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6908号

36、参考案例:张某诉上海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就其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承担举证责任。续订条件是否相对维持或提高的识别应以原合同终止前所达成的约定条件为基准。劳动者因不满降薪决定而拒绝续订合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或者降薪具备合理性,否则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为由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沪01民终10455号

37、参考案例: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网络公司诉肖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权利人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游戏源代码与权利人游戏源代码有可能构成实质相同的情形下,若被诉侵权人持有被诉侵权游戏源代码的相关证据却拒不提供,且被诉侵权人唯一持有证据,权利人无法从其他途径取得该证据,则被诉侵权人构成举证妨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推定被诉侵权游戏源代码与权利人的游戏源代码构成实质相同。

【案例文号】:(2019)粤知民终457号

38、典型案例:陈某金与陈某流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

证人应依法出庭作证。证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作证,且对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裁判理由】:

对附件5牛某的《证明材料》及证人蔡某的《情况说明》。上述证据属证人证言,证人应依法出庭作证,由于证人牛某及蔡某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作证,且陈某流及高压阀门公司对上述证言的真实性亦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两份证言不予采信。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终990号

39、典型案例:宋某柱诉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再审中,当事人提交二审判决作出后形成的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原审对事实的认定的,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裁判理由】:

本院审查期间,宋某柱向本院提交了监理工程师隋某及向某某证言各一份并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用以证明李某系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建七局)的施工现场技术员,李某负责与两位证人联系工地施工事宜、核量工作。间接证明宋某柱的实际施工工程量与司法鉴定结论相吻合,并非两份协议书记载的工程量。中建七局质证称,应以李某在一审期间向法庭所作陈述为准。对该组证据,本院认为,证人隋某及向某某的身份系监理方工作人员,该两份证人证言系二审判决作出后新形成的,但仅能证实李某的身份为中建七局的技术员。宋某柱在一审期间提交的李某出具的证明,即使能够证实宋某柱完成的合同外的工程量及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结算书等计价资料是经李某审核上报给业主的,也只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材料。由于宋某柱与中建七局签订两份协议的时间是在案涉工程竣工之后,其目的是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最终结算,包括对案涉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最终确认,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应当予以尊重。由于该两份协议未被依法撤销,亦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因此该两份结算协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依据。因宋某柱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不能推翻原审判决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事实的认定,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74号

40、典型案例: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一方提出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但是其主张的原因事实不能推翻其他证据佐证的事实的,人民法院不予以采信。

【裁判理由】:

魏某、保某、赵某兴等的证人证言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保某与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路桥二公司)签订有《防水施工协议》并持有工程款领款收据。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隆升公司)主张保某是该公司员工,但经多次释明,该公司不能通知其到庭。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路桥二公司称赵某兴是隆升公司项目负责人,隆升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称赵某兴只是工地工人、不能代表隆升公司。但《参会人员签到表》《桥面防水现场统计表》《劳务工程中间计价单》等多份证据显示,赵某兴是隆升公司的“劳务队负责人”。隆升公司申请再审时称赵某兴和保某系被其开除的员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180号

41、参考案例:唐某诉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是否订立产生争议,一方主张合同未订立,一方主张合同依法成立时,应当由主张合同依法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正确运用关于合同成立的举证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从而做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

【案例文号】:(2012)民抗字第00055号

42、参考案例:某家庭农场诉某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环境污染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依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被侵权人就污染事实的关联性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后,侵权人应就污染事实与损害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败诉的不利结果。

【案例文号】:(2023)冀05民终2798号

43、参考案例:刘某诉广东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意义上的新产品,专利权人应就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与专利相同或等同的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932号

44、参考案例:刘某明等诉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Ⅰ、征收房屋过程中,因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无证房屋引发的行政赔偿诉讼,原告因房屋灭失而对房屋面积不能举证,符合“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房屋面积的责任。

Ⅱ、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发现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双方明显可以直接提供而未提供,或者发现关键证据当事人很难获取而法院明显能够直接调取,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证据或者主动调取证据。如法院不行使上述职权,而要求双方另行提供证据再起诉讼,属不当行使审判权。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行赔申406号

45、参考案例:厦门某种苗公司诉酒泉某种业公司、肃州区某村委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权利人能够初步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存在非法代繁行为,被诉侵权人一味否定侵权事实但不提供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法代繁的侵权事实成立。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428号

46、参考案例:邯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朱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Ⅰ、被执行人依据《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不予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不仅要形式审查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内容,同时还应结合《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进行体系性把握,对公证债权文书所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

Ⅱ、被执行人依据《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不予执行异议之诉,应依据民事证据规则由被执行人(原告)首先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其提起不予执行之诉旨在推翻其签字并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的真实合法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需要提交证据足以推翻案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才达到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证明标准。

【案例文号】:(2019)冀民终953号

47、参考案例:关某诉王某、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因赌博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在审理被告抗辩称其所欠债务为赌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可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对债务性质进行审查。原告应当证明其与被告借款事实的存在及款项的实际交付,还应证明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反驳借款为赌博债务,并证明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原告还应就借款形成的时间、地点、经过、借款资金来源及资金交付方式、约定的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在场人等有关细节进行详细说明帮助法官予以准确认定。

【案例文号】:(2022)京0115民再14号

48、参考案例:某食品公司诉某航业公司、某贸易公司、某物流公司甲、某物流公司乙及某船务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法律要件事实的认定是适用法律、判断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在一方当事人已穷尽证明责任提交证据、证据内容基本指向同一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若法院仍不能逻辑严密地认定案件事实,应将反驳该要件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转移至离案件事实更为接近、且有能力提交证据推翻待证事实的另一方当事人。

【案例文号】:(2020)鲁民终2902号

49、参考案例:严某某诉上海某某客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出租汽车拒绝载客行为的认定,应由相对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出租汽车驾驶员在相对人上车前已通过打车软件接受他人订单并与他人达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相对人上车后驾驶员也立即告知相对人车辆系停靠等候软件叫单乘客,则出租汽车驾驶员主观上并没有拒载的故意,双方之间也并未成立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

【案例文号】:(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1047号

50、参考案例:沈某诉彭某某、徐某某、徐某甲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结合动产本身的特点和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定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不同的动产具有各自的特点,确定动产的权利状态或占有控制状态也需结合动产本身的特点。

【案例文号】:(2022)冀02民终4231号

51、参考案例:袁某诉某银行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储蓄存款合同违约责任的举证义务分配。客户选择违约作为请求权基础时,双方的“攻防”为:首先,客户依据合同要求银行履行给付义务,银行提出已清偿完毕;接着客户需证明银行的给付是向无受领权限的第三人履行,即银行的给付违背了客户的意志;最后,银行可以从违约责任排除的特别规定中寻找抗辩依据,如第三人为债权准占有人,第三人符合表见代理情形等。

【案例文号】:(2013)沪一中民六(商)民终字第25号

52、参考案例: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上海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特约商户对与客户存在真实交易负有举证义务。签购单是特约商户与客户就信用卡支付形成的唯一、有效的凭据,对于不参与基础交易的银行来说,签购单是特约商户向其证明发生实际交易、客户采用信用卡支付的有力证据。

【案例文号】:(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4号

53、参考案例:三亚某开发有限公司诉海南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并造成其损失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例文号】:(2022)琼民再27号

54、参考案例:索某诉伯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船员提供劳务期间受到损害时,应当根据船员和船舶所有人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船员因劳务受到损害,向船舶所有人主张赔偿责任,船舶所有人不能举证证明船员自身存在过错,人民法院对船员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船舶所有人举证证明船员自身存在过错,并请求判令船员自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船舶所有人的抗辩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20)鲁民终3255号

55、参考案例:某安全器材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保险公司在其提供的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车辆无责不赔,系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内容,但在保险单正面却无明显提示,保险公司亦未能就此举证其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说明的,该条款系无效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就被保险人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文号】:(2009)闵民二(商)初字第1590号

56、参考案例:某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聊城市某化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裁判要旨】:

原告以涉案专利系被告将原告的非公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为由,主张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的,应当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来源于其在先完成的非公开技术方案,并且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能够获知该技术方案;被告主张其对原告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改进并据此享有涉案专利权的,至少应当证明或者合理说明涉案专利相对于原告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且该区别构成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293号

57、参考案例:某出版社诉某会计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未举证其受到的实际损失和被告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法定赔偿。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3209号

58、参考案例:张某诉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陈某、广州某农资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伪劣农药造成农作物发生药害,其相关可得收益的丧失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应依法予以支持。但农业生产有其特殊性,农作物成活、成熟受多种自然因素影响,农产品销售价格亦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消费者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农作物正常成活及成熟可能的产出及可获得的利润,如迳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令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有失公允。宜综合考量消费者的直接损失、农作物的生长阶段、继续种植和生产的可能性等,酌情认定消费者的可得收益损失。

【案例文号】:(2021)粤13民终9341号

59、参考案例: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电子零件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中,应当由原告对其主张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当原告完成“独创性”的初步证明后,反驳原告布图设计“独创性”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若被告反驳不成立,则应认定该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在“独创性”的举证证明问题上,不要求原告穷尽与所有现有设计的对比,同时对于被告的反驳也仅需提供一份有效的常规设计证据即可。

【案例文号】:(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

60、参考案例:巢湖市某租赁公司与江西某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必须经当事人庭审质证,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的权利。

【案例文号】:(2020)皖民再38号

61、参考案例:某公司诉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裁判要旨】:

被告拒绝履行证据披露义务已构成举证妨碍,法院根据被告微信宣传的内容,足以证明侵权商品的销售量,被告对其宣传内容不能举证否定真实性的,应当支持原告主张;对于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可以结合案外同类产品及被告的自认酌情确定。

【案例文号】:(2018)沪0115民初53351号

62、参考案例:某株式会社诉珠海某电器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在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如果权利人在其举证能力范围内就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进行了充分举证,对其所请求经济损失数额的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说明,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权利人赔偿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Ⅱ、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已经明显高于法定赔偿限额,尽管不能精确计算出具体的金额,但如果权利人能够说明其请求的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和过程,并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其合理性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案例文号】:(2016)京民终245号

63、参考案例: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与翟某、海南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借款合同中,行为人对仅凭一张借条主张债权,不能证明借款来源和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且对借款的交付时间、地点、数额和付款前现金的保存方式等具体情况的陈述存在多处前后不一致的,不足以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其债权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1998)琼高法民终字第8号

64、参考案例:吴某诉赵某、某中学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监护人要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对学校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即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相关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本案判决对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做了正确认定,划清学校与监护人在本案中的责任边界,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学校及其教职人员安心开展正常教学活动,另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家长更多意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共同为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65、参考案例:某行业协会诉北京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判断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判断因素在于被诉侵权商品是否具备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条件,即来源于特定产地且具有相应的品质。通常认为举证责任应分配至涉案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经营者未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来源于特定区域且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标准的,构成侵权。

【案例文号】:(2012)高民终字第58号

66、参考案例:苏州某光伏有限公司诉沭阳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纪某乙、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公司内部股权、资本变更不影响其主体资格,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主体概括承受。股东受让一人公司后,对其非经营期间的债务,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时,应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8)苏0507民初4970号

67、参考案例:某酒业公司诉宝鸡市知识产权局、某股份公司专利行政裁决案

【裁判要旨】:

在对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作近似判断时,应当确定专利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并将该类特征作为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更有影响的部分予以考虑。当事人可以举证或者说明上述区别设计特征;当事人举证或者说明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区别设计特征作出认定。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728号

68、参考案例: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海南某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标申请人举证证明其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正当性,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恶意的,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行再261号

69、参考案例:上海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韩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审查劳动者配偶持股行为是否构成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综合考虑行为发生时间、业务重合性、夫妻财产独立状况、劳动者本人技术条件等。在原用人单位已提供初步证据使法官产生劳动者存在隐蔽竞业行为的合理怀疑时,可根据具体案情将举证责任适当分配给劳动者。若配偶行为与劳动者存在实质牵连关系,行为间接与劳动者自身技术有关,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况下,可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可综合考察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与用人单位损失的关联度等因素予以合理调整。

【案例文号】:(2020)沪01民终13707号

70、参考案例:立某润海公司诉某区财政局保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需到达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之标准。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其来源的合法性,判断证据证明力大小。通过综合审核认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等,确保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衔接、印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937号

71、参考案例:某汽车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所谓“合理期限”应当根据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及性质、案件具体情况,充分考量侵权行为证据发现的难易程度和诉讼准备所需合理时间等予以确定;所谓“诉讼”包括可以实质解决双方争议、消除被警告人不安状态的各种类型诉讼,如侵权诉讼、确权诉讼等。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460号

72、典型案例:全椒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仅提供证人证言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推翻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而以鉴定意见认定待证事实的,并无不当。

【裁判理由】:

外墙涂料和外墙落水工程是双方合同确定的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皖东公司)施工范围,鉴定单位对此工程鉴定时,其已施工完毕,因无法勘查取证等原因将其计入待裁定项目。全椒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泰公司)对外墙涂料和排水工程主张非皖东公司施工,但其仅提供了证人证言,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二审法院未予以支持并无不妥。

鉴定意见中关于塔吊的费用项为大型机械进退场及安拆费,涉案工程共5栋楼,鉴定单位根据行业相关规定以及工程量确定为5台塔吊是较为符合实际的,而华泰公司诉称实际施工中只安装一台塔吊,但仅有证人证言不足以说明鉴定意见中塔吊费用计算存在错误,二审法院以鉴定意见确定塔吊费用数额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4562号

73、典型案例:西安建工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天一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对于公司所涉诉讼具有利害关系,其作为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裁判理由】:

西安建工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工公司)提供张某文证人证言一份欲证明案涉合同系伪造,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张某文系建工公司股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建工公司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对张某文之证人证言依法不予采信。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5209号

74、典型案例:常某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与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作有利于该当事人的证言,证明力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新证据。

【裁判理由】:

关于姜某美的证言是否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的问题。本案两名证人所作证言,与经过公示的新牟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意见及分配方案能相互印证,原判决认定当时姜某美作出了同意捐赠资金分配的意思表示,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而姜某美与常某系母子关系,其作的有利于常某的证言,证明力尚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认定,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4143号

75、典型案例:党某力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提交证据,但该证据并非原审庭审结束前无法取得的,逾期提交该证据不具有合理理由,该证据不属于申请再审的新证据。

【裁判理由】:

2017年4月20日大柳塔三不拉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17年4月25日神木县煤炭销售服务站出具的《说明》实质上属于证人证言,其与李某的证人证言虽形成于原审庭审程序结束后,但该部分证据并非原审庭审程序结束前无法取得,党某力逾期提交该部分证据不具有合理的理由,故该部分证据不属于申请再审新证据。党某力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3810号

76、典型案例:冯某与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代表当事人,其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所持其未参加二审庭审及代理人未告知其需要补充相关证据而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

Ⅱ、当事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与案件基本事实不具有关联关系,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的,其有新的证据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裁判理由】:

就再审申请阶段,冯某逾期提交前述三份证人证言的理由,冯某解释称,本案二审中其未亲自参加庭审,代理律师也未向其提起要补充相关证据,故未在原审中提交相关证据。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代表当事人,其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冯某所持其未参加二审庭审及代理人未告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而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能成立。另一方面,从上述证人证言与本案基本事实的关联关系上看,冯某仅提供了陈某、冯某广、陈某河的书面证言复印件,并未提供陈某、冯某广、陈某河实际完成相关施工内容的证据,亦未提供工程款支付的相关证据。故仅凭陈某、冯某广、陈某河的单方陈述,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综上,冯某关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4731号

77、典型案例:王某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铁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应属当事人陈述,并非证人证言。当事人关于其应当出庭接受质询的再审理由不成立。

Ⅱ、再审申请人提交在已生效另案审理中形成的开庭笔录和代理人书面质证意见,拟证明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不具有证据效力的,因再审申请人亦为该案当事人,该证据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且该证据并不能证明笔录内容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

【裁判理由】:

王某在本案与(2013)鲁商初字第5号民事案件中均为当事人,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属于当事人陈述,并非证人证言,王某关于其应当出庭接受质询的再审理由不成立。(2013)鲁商初字第5号案件中,一审法院依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铁路支行(下称建行临沂铁路支行)的申请,调取该笔录,王某对笔录来源的真实性无异议,虽主张该笔录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2013)鲁商初字第5号判决结合周某陈述和张某证言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并无不当。申请再审时,王某提交(2013)鲁商初字第5号案件开庭笔录和代理人书面质证意见,主张以上两份证据为再审新证据,拟证明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不具有证据效力。经查,该庭审笔录和书面质证意见均系(2013)鲁商初字第5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王某为该案当事人,该证据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且该份证据并不能证明笔录内容非王某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4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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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回忆室
2026-01-13 22: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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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欢乐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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