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朝考古
自王国维于1925年提出具有革命性的“二重证据法”以来,出土考古材料就被有意识地与传世文献联系,用以研究古代中国的历史和社会。然而这一重要的方法论并没有对“考古材料”和“考古证据”做出明确界定。王国维对二重证据法做了如此表述:“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新材料,我辈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行之”。其中所说的“材料”与“证据”有着类似含义。
但考古材料是否等同于考古证据?对此我们不妨参考权威字典的释义。如《韦氏词典》以法律程序为例,将“证据”定义为“提交给法庭以帮助发现事实真相的材料”。证据因此是从材料中挑选出来的,为证明和阐释的目的服务。忽略这个区别会给具体个案的调研从一开始就注入不确定因素,无论这些个案是法律专案或其他案例。与法律调研类似,用于证明和阐释的考古材料必须在使用之前做进一步考察和验证,确定其作为考古证据的性质和功能。本文以一组出自河北省平山县中山王
墓的器物为例,以说明这一验证过程的重要性。
发掘于1977年的
墓是当时一项震惊中国考古界和艺术史界的惊世发现。墓主是战国时期中山国的第五代国君,于公元前
328~314年在位。墓中未经盗扰的东、西两库出土了大量前所未见的珍贵文物,数量众多的青铜礼器——其中一些刻有长铭,更为研究中山国史提供了宝贵信息。该墓共出土15件铜鼎,发掘者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一组九件、尺寸递减的列鼎,发掘者将其定名为升鼎或牢鼎。其中最大者高达半米,最小者仅高17.4厘米。这批材料最早见于1979年发表的王
墓简报,随即成为重要的考古证据,在东周考古和历史研究中被广泛使用。对很多研究者来说,这组器物证明了文献中天子用九鼎的记载,同时也表明了
的僭越——因为周王此时仍是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有的学者将此九鼎作为论证东周时期列鼎制度的依据,许多专著和论文将此作为事实加以引用,其可信性似乎从未被质疑过。
但如前所述,任何证据必须在使用前进行慎重的复查和验证。在目前这个案例中,由于墓葬原境不复存在,对这列“九鼎”的验证必须从发掘现场照片和出土遗物记录入手。与遗物分布图核对,我们注意到这套“九鼎”均出自位于墓穴西南侧的西库。然而发现时它们并不在一起,而是与其他铜器、陶器、漆器、玉器、乐器混杂,分置于西库中的两个不同地点。西库中的随葬品总数超过500件,很清楚地形成三个空间组合,彼此之间隔以空旷地带,可以在图一中分别以A、B、C标注。三者之间,位于西北方的A组范围最大,约为西库空间的四分之一。这组器物的放置也是该库中最有规律的,安置此组器物的人将其水平展开摆放,而不是如其他两组器物那样堆叠放置。近观这组器物的陈列,我们注意到其中的3件铜鼎呈一字摆开,构成紧靠北壁的最后一排。鼎的前面是一套4件铜鬲和一对铜豆,与三鼎一样原来都盛有肉羹。这组青铜礼器的前方是一件硕大的长方形四足铁盆,其中盛放着300余件玉器,有的涂有朱砂。铁盆旁放置着两组乐器,分别为14件一组的铜钮钟和13件一组的石磬。它们原先悬挂在装饰精美的木质虡簨上,但木架在发掘时已腐朽成灰,钟磬均散落于地。从这组乐器再往前即为A组的南端,一件单独的铜方壶在这里立于一堆玉雕之间。墓的东、西两库中一共出土了17件铜壶,这件方壶的造型和装饰独一无二,四条游龙立于四棱之上,与壶盖上的四钮相互呼应。
这件方壶和同属A组的最大一鼎是西库中仅有的两件刻有长铭的铜器,铭文分别为500字和469字,是目前发现的最长篇东周铜器铭文,字体亦蜿蜒典雅。据文字内容可知二器都是献给中山国先王的礼器,似乎有意恢复以著铭重器祭祀先祖的古老礼制传统。
B组随葬品发现于西库的西南角,其中包括7件铜鼎。最大一件的鼎盖为平折角,其余为圆弧形,属于不同形制。七鼎中均残存食物痕迹,其中最大的三鼎中发现了猪、羊和狗的骨骸,其余四鼎内有肉类遗迹但无骨骸,均与A组三鼎盛放的肉羹有别。显然这些铜鼎不仅放置的位置不同,而且也具有不同的祭祀功能。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如苏芳淑曾经提出的,B组中盛放无骨肉类的4件小鼎在形态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系列。
A组和B组之间还存在着其他一些耐人寻味的差异。如B组器物不包含带铭铜器,也不见乐器及玉器,但却将铜器和专为丧葬制作的黑陶明器混合堆放。另一值得注意的现象是B组中器物的放置未显示出任何规律,青铜礼器堆叠在一起,与陶器碎片混杂。与其说是有意构成空间和视觉上的展示,这些器物看起来更像是被随意堆放在该库的南端。
通过以上对出土信息的复查,我们可以认为西库出土“九鼎”的说法实际上是对考古材料的误读,不能作为可靠的考古证据使用。但本文的目的尚不在于指出这个错误,而是希望反思导致这一误读的方法论上的原因。根据考古报告的编写体例,我们可以推测这一误读是在把出土物从墓葬中移出之后,根据其材质、形状和尺寸进行整理和分类时发生的。这些整理和分类工作最终被集结入一部两卷本大型考古发掘报告,其中包括了600页文字描述、236张线图和280张照片。在笔者看来这部报告是中国目前出版的最完整和全面的田野考古档案之一。它是考古学家们十余年间不懈努力的成果,并聚集了历史学家、古文字学家、冶金考古学家、动物考古学家甚至食品化学家的富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尤为可贵的是,报告中记录了许多细致入微的观察,诸如腐朽漆器留下的细微痕迹,酒器中液体挥发后留下的残渣等。
但是任何考古报告,哪怕是极为细致的一部,终不能取代报告的对象,而是必须将遗址和遗物按照学科规范转化为文本构成。
墓发掘报告在对出土物进行整理和描述时采用了一个多层次的分类方法,基于材质和功能这两个基础标准将出土遗物分为19个基本类别并分节叙述。前九节分别是铜器、铁器、金银器、陶器、玉石器、玛瑙水晶、琉璃器、骨角器和漆木器。其余诸节或以功能作为分类标准,如兵器、乐器、车马器、船和建筑工具,或记录了残存的建筑部件。这些类别中的大部分被进一步分类。例如铜器分为49种,其中的15件鼎又被分为三型,17件壶被分为三型后进一步分为七式。这种精细分类的结果是,仅出土遗物一章就占据了报告中的239页,其后一章进而以100余页对174件器物上的铭文和墨书进行记录和考释。
这种对出土遗物的分类和描述方法有其特定目的,主要在于辅助对器物和铭文的研究,因此与历史悠久的古物学和金石学传统有着十分明显的关系。当墓中的15件铜鼎从墓葬中取出后运至工作站,它们原来的埋葬环境消失了,其材质、形态和尺寸成为分类的主要依据。当西库出土的9件形态相似的鼎被放在一起,它们所构成的大小相递的“列”想必会引起相当的激动。尽管这些鼎的形状并不完全统一,但是将它们视作一列的诱惑胜过所有反面证据。这种诱惑不难在中国考古学的历史语境中得到理解,由于古代文献常以用鼎数量标志使用者的社会地位,对“列鼎制度”的研究成为这一学术领域中的一个核心命题。沿循这一学术传统,墓考古报告在结论部分引用了《周礼》及郑玄注以解释该墓出土的九件升鼎或牢鼎,“中山国君实已称王,所以墓内葬九升鼎,理所当然”。
至此,考古报告的目的已从对发掘材料的客观记录转移为对部分材料的历史解释,所做出的解释又反过来影响了对有关材料的记录方式。之所以这样说,一是由于报告中的出土遗物登记表清楚地反映出分类和解释的影响。上文对西库的介绍显示该库中共放置了10件铜鼎,包括A组中的3件和B组中的7件。但“西库遗物登记表”将A组中的2件和B组中的7件排在一起,均称为“升鼎”。10件鼎中的最后一件即A组中的一件有流鼎,因其形制特异而被排除在升鼎之外,虽然它在
墓中与另两件鼎构成一列并盛有相同祭物。历史解释对考古记录的影响还反映在对9件“升鼎”的类型学分析似乎有意简略,虽然它们在形态上有明显区别,但并没有像壶那样被进一步划分为“式”,而仅仅以半句话提到其形状的区别和分别的铸造。这里我们看到的是,原始材料、考古证据、历史阐释之间的界限消失了,其结果是减弱了发掘报告作为考古信息来源所必须具备的严密性。
本文通过对
墓出土的“九鼎”进行重新审视以达到两点方法论上的反思。第一点反思的是对考古学原始资料的编纂,建议对考古材料和考古证据做更明确的区分。考古材料指田野工作获取信息的总和;考古证据则具有特定的目的性,为证明和阐释服务。尽管任何考古记录都不可能绝对客观,但制定一个更为严谨的学科程序,以收集和整合原始信息为主要目的,在必要的情况下有步骤地设定论点和提炼证据,仍属至关重要。第二点反思的是对考古报告中材料的使用。在多数情况下,这些报告是不复存在的遗迹的唯一记录。
墓发掘报告之所以是东周考古知识的一个重要来源,首先是因为它提供了有关墓葬原境(context)的原始信息。虽然本文质疑该报告在器物分类中使用的一些方法和结论,但实际上同时强调了报告中有关原境信息的重要性。这种信息隐含着解释这个墓葬的多种可能;遗物分布图所呈现的随葬品的原始组合和分布,尤其暗示着这些器物和葬礼活动之间的关系。本文识别出西库A组器物的几个特征,比如其中包含的长铭重器、庙堂乐器及礼仪玉器;铜礼器中盛放的“大羹”;以及井然有序的水平展示方式。所有这些特征都指示出一个特殊构造的祭祀场景,可能是祭祖的场面。同库中的B组则显示出截然相反的特征,如上所述,这组器物既不包括带铭铜器也没有乐器和礼玉,而是将青铜器和陶明器混合堆放。这些特征可能意味着这组器物用于墓上或墓中举行的“墓祭”,在仪式结束之后置入西库。这些假说自然需要谨慎求证,但它们显示出在摒除不可靠的考古证据之后,原始考古材料所显示的研究这个重要墓葬的新的可能性。
原文发表于《考古》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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