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周某与梁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恋爱期间,周某带梁某做了牙齿矫正,花费12000元;在梁某生日当天,周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5200元作为生日礼物。2024年2月14日情人节这天,周某购买对戒共计花费11800元,其中梁某的戒指价格是6600元。
经过半年的相处,梁某以性格不合,提出分手,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周某要求梁某返还恋爱期间的牙齿矫正费12000元及转账、女方戒指,梁某不愿,周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庭审中,周某称其与梁某从一开始相处就是本着以结婚为目的,系以办理结婚登记为条件的赠与,上述花费均属于彩礼性质。周某还称现在购买对戒也系为缓解一次性购买的压力,戒指是订婚戒指(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彩礼纠纷是习惯法与成文法交织的特殊领域,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述费用发生在恋爱初期,尚未订立婚约关系,周某虽主张前述给付财物的行为系以办理结婚登记为条件的赠与,但每笔款项均未附有明确说明;从原告给付上述财物的时间、种类、价值数额判断,应系恋爱中周某为维护恋爱关系促进双方感情的赠与,且物品的价值也在双方经济能力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周某主张是彩礼,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应认定上述花费为双方交往期间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无条件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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