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宿迁检察微信公众号
编校 | 刘婉儿 审核 | 陈宁 马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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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联合举办醉驾治理新闻发布会,发布了10个醉驾治理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目录
1.董某某危险驾驶案——醉驾不满150,驾照吊销罚款处
2.袁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醉驾逆行高速路,危害安全当从重
3.周某某危险驾驶、妨害作证案——二次饮酒有假证,聪明反被聪明误
4.李某某危险驾驶、袭警案——醉驾已然触刑律,袭警再加罪一等
5.郝某某危险驾驶案——心存侥幸醉驾摩托,自损自伤驾照吊销
6.朱某危险驾驶案——吊销驾照醉驾,取保候审再驾
7.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多次酒驾不思改,再次醉驾从重判
8.汪某某危险驾驶案——酒精含量高,罚金不能少
9.宋某某危险驾驶案——红绿灯前酣然入睡,醉驾逃逸锒铛入罪
10.张某某、李某危险驾驶案——明知醉酒仍借车,同“醉”又同“罪”
案例三
周某某危险驾驶、妨害作证案
——二次饮酒有假证,聪明反被聪明误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男,54岁,劳务人员。
一、危险驾驶
2023年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泗洪县青阳街道某小区行驶至戚庄工业园区某厂门口处,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告人周某某报警,泗洪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送检的周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属醉酒。
二、妨害作证
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指使同桌饮酒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虚假陈述案发当晚周某某仅饮用白酒三两左右,并要求将双方通话记录删除。后同桌饮酒人按照周某某的要求,向公安机关多次作出虚假证言。此外,被告人周某某还多次联系证人曹某某,索要银行卡号,意图以贿买的方式,让其作虚假证言,证实自己与其发生争执后在现场有二次饮酒事实。
【案件处理】
2023年4月19日,公安机关以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发现,周某某关于二次饮酒的辩解与在案证据相互矛盾,辩解不具有真实性,同时存在以贿买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犯罪线索。经审查全案证据后,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又多次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作证行为发生于其危险驾驶行为终结后,且已达到入罪标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2024年4月30日,检察机关以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提起公诉。2024年9月15日,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五
郝某某危险驾驶案
——心存侥幸醉驾摩托,自损自伤驾照吊销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29岁,务工。
2024年5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泗洪县青阳街道泗州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泗州大街与罗卜李路交叉路口以东约30米处时,发生自摔事故,事故造成郝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送检的郝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属醉酒。经认定,郝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处理】
2024年8月16日,公安机关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虽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但仅为单方事故,且驾驶二轮摩托车,社会危害性较低。综合考量被不起诉人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为郝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2024年11月20日,检察机关对郝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将相关行政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决定对郝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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