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优化人居环境,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中心城区等区域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
高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放区域
高邮市区西至运河大堤、南至南外环、东至捍海路(东外环)、北至北外环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今日高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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