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许某、吕某以某民银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租赁办公室,招募雇佣刘某、张某、魏某等为业务员,在公园、小区广场、家属院等公众场所,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宣传单等方式,重点对老年人开展宣传,采取虚构投资项目、假借受投资项目方委托、伪造投资项目方印章、捏造有土地抵押用于承担风险等手段,以先返利、变相付高利息(半年18%至30%)为诱饵,骗取投资人的信任。以向旅游公司项目、石材公司项目、物流公司项目、养老院项目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法院查明非法集资资金4700余万元,涉案投资人913人次,造成被害人损失3700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定许某、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伪造投资项目等投资担保诈骗手段非法集资,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刘某及、张某、魏某等帮助许某、吕某以民银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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