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第四批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以人格权司法保护为主题,涉及妇女人格尊严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保护、AI时代肖像权保护等多个热点前沿问题,彰显了司法对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人格权保护新需求的及时回应。
该事发生在魏某家中,而这一幕恰巧被监控摄像头记录下来。某天,魏某(女)与陈某因为私人恩怨发生争端,监控里,陈某情绪激动,他站在房屋外,隔着窗户对着房内的魏某多次做出不雅动作,这让魏某感到非常不舒服和尴尬。
魏某认为,陈某严重伤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于是诉请判令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相关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本案中,陈某的不雅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属于严重侮辱女性的不法行为,侵犯了魏某的人格尊严,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综合考量本案侵权行为实施方式、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本案判决陈某向魏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
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道德性品格的权利,是自然人自尊和获得他人尊重的统一。民法典吸收了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实施的经验,首次对性骚扰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对完善我国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保护自然人人格尊严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对侵权人用侮辱方式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判令侵权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旗帜鲜明地运用法律武器反对性骚扰,有力彰显了严格保护公民人格权的基本立场。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曾洁赟 黄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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