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略刑辩公开课是由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刑辩学院发起的公益性刑辩交流活动,兼顾刑事法理论的讨论交流与刑辩实务技能的传承提高。该活动旨在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阶段刑辩人的要求,采用主讲人授课、小组研讨、圆桌论坛等不拘一格的多种形式进行,每两周进行一次。
为促进行业专业交流、提高青年律师刑辩技能,2024年11月22日,“浩略刑辩公开课”以“审判阶段辩护思路的确定”为主题,在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了第二期公益活动,并进行了全程直播。
本期刑辩公开课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北京市某区法院刑庭庭长臧德胜担任主讲人,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原北京市某区及高院刑庭员额法官朱锡平与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原北京市某区法院刑庭副庭长蒋为杰担任与谈人,原北京市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分院兼职检察教官田志鹏、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齐晓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帅等多位律师做了发言。
主讲人发言
臧德胜律师结合自身办理的多起案例分享了刑事辩护思路的含义及意义,并细致讲解了刑事辩护思路的三种类型:事实辩护、定罪辩护、量刑辩护,浓缩了他的专著《有效辩护三步法》一书的精华。
他认为,辩护思路是刑辩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在对案情研判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辩护工作目标、路径以及策略的整体方案。辩护目标是最终希望达到的效果,路径是据以辩护的辩点,策略是表达辩护意见的方法,辩护原则是务求实效,及时调整,律师通过辩点的确立实现辩护的目标和效果。
他重点讲解了事实辩护、定罪辩护、量刑辩护的细分类型、步骤以及策略和方法。
他认为事实辩护的基本原则是证据裁判和无罪推定,基本步骤是通过证据审查实现对事实归纳的求同存异。他结合案例详细讲解了对证据进行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的方法和关键点。事实清楚是定罪的前提,有事实,但事实不清,不能定罪。认定有罪,需要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无罪,打掉核心证据就有可能。质证意见需要有针对性,围绕辩护思路展开,有法律规范支撑。
他认为定罪辩护的原则是罪刑法定。在犯罪事实确定、成立的基础上,辩护人应将辩护重点放在定罪上。罪名的准确确定,既涉及对被告人行为法律性质的评价,又是下一步的量刑的基础。罪刑法定原则是律师关于法律适用辩护的利器,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在于限制入罪,而不影响出罪。律师在无罪辩护与从宽量刑之间左右为难之际,可以与被告人做好分工配合,独立行使辩护权。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律师也要严格把关,以对当事人、对自己、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辩护好每一案件。做好定罪辩护要对司法解释、指导案例进行效力比较;对法律条文要作实质解释。
他认为量刑辩护的原则是罪刑相当,依据是量刑指导意见。量刑结果是控辩双方博弈的体现,法官有平衡倾向,律师在量刑辩护过程中,要明确态度,提高诉求。量刑辩护意见,要有据可依,包括量刑指导意见的依据、指导案例的依据、类案裁判结果的依据等。量刑辩护需要结合当前的刑事政策,在更高层面寻求政策支持。求情型量刑辩护,要提供相关证据,为法官决断提供素材。
臧德胜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原北京市某区法院刑庭庭长
与谈人发言
朱锡平以其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为基础,就特定主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思考,并系统地阐述了五个极具价值的观点。
1. 辩护思路的类型可以分为定罪辩护、量刑辩护、涉案财物处置辩护,而事实辩护、程序辩护其实是围绕定罪、量刑、涉案财物处置进行的。定罪的事实辩护针对的是指控罪名或者法院认定罪名的构成要件事实,并非起诉书所罗列的全部事实。
2.证据“三性”的审查顺序应当是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关于“孤证不能定案”的规则值得商榷,因为即使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法官结合常理常情、经验法则,同样可能得出内心确信的案件事实。
3.不要过于盲从司法解释、指导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始终要坚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立场。建议部分失效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同时公布失效的具体原因,若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依职权启动对相关案件的再审程序。
4. 特殊坦白情节可以有效激活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尤其是对于财产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既有利于鼓励被告人及家属退赃,同时又能更好满足被害人的实际需求。
5.司法资源的有效供给与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需求之间存在巨大的鸿沟,而各种考核指标进一步加剧了上述矛盾。刑事诉讼程序越往后越艰难,辩护人天然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律师应当结合司法人员的难点、痛点,多换位思考,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益。
朱锡平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原北京市某区及高院刑庭员额法官
蒋为杰律师就臧律师今天讲课的主题《审判阶段辩护思路的确定》进行了分析。当一个案件到了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首先面临的抉择是什么?是要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无罪辩护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通过审查证据情况,包括被告人是否做过有罪供述、是否有客观证据证明犯罪构成等,并结合当前的刑事政策甚至政治氛围,经充分征询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后再慎重作出决定。一旦无罪辩护不成,就失去了认罪认罚等争取从轻的情节,如果最后仍然被定罪,无罪辩护通常会得到较重的量刑结果;如果有无罪可能而辩护律师做了罪轻辩护,那也会贻误终生、后悔莫及。
如果经过评估认为作无罪辩护成功可能性极低,从而决定做罪轻辩护,那么是否还要提出排非申请?如果有疑似非法证据,还是要提出排非,但是,这时提出排非不是为了无罪辩护,而是为了罪轻辩护。真正能够排掉关键证据从而导致无罪的案件是很罕见的。有些能够排掉的非法证据,多是冗余证据,就是排掉不影响定罪的证据。它可能是什么都不影响的证据;也可能是不影响定罪但影响认定从重、加重情节的证据;甚至是影响部分事实或者部分罪名的证据。如果某个或某组证据被排除掉之后就会导致被告人全案无罪,那排掉是极为困难的。那么,对排掉之后什么都不影响的证据,提出排非申请的意义在哪儿?其实还是可以换取一部分量刑利益。第一,排非启动,会增加司法机关工作量,降低效率;第二,排非启动,会影响司法机关形象,脸面难看。这两点足以让司法机关用部分量刑利益来交换。
如果经过评估选择罪轻辩护,当然就要争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成立,为被告人争取一个最为宽缓的量刑结果。有一个具体的问题是:认罪认罚之后,是否还可以就部分被指控事实或情节作出辩解、否认?我们认为,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即满足认罪认罚的条件。对次要事实以及具体情节的辩解甚至否认,即使最终法院认定不成立,也不影响认罪认罚的成立,何况有时候辩解和否认是成立的,法院更不应当认为影响认罪认罚。但是要注意,个别检察官或者法官可能会认为这样是否定认罪认罚,甚至极端情况下会当庭要求撕毁认罪认罚协议,撤回原量刑建议。所以,签署认罪认罚协议时以及开庭前,最好跟检察官、法官有个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认可。
蒋为杰
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原北京市某区法院刑庭副庭长
自由发言环节
齐晓伶律师表示浩略所举办的这个系列刑辩公开课非常有意义,为刑辩律师的交流和学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京都所高级合伙人臧德胜律师作为曾经的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其大脑就是一个非常宝贵的刑事案件数据库。通过聆听臧老师两个小时的主题发言,我的感受就是信息量巨大、含金量极高,受益匪浅、意犹未尽。今天的主题是审判阶段的辩护,而审判阶段除了对案件本身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外,还有一个重要环节是如何把这个研究成果有效传递给法官,也就是与法官的沟通问题。个人认为,与法官有效沟通的关键在两点,一是专业,二是真诚。刑辩律师与法官的沟通态度、方式、方法很重要,因为刑辩律师做的就是说服法官亦即让法官接受并采纳自己观点的工作。如果这是一位具有良好法律专业素养的法官,律师应尽量争取法官作为共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盟友,而不是既把法官推向对立面又要法官接受你的辩护观点,尤其是对于一些背景信息复杂、适用法律疑难的案件,律师应尽量助力法官全面了解案情、深入研究法律及其他相关学科专业知识,形成良性沟通氛围,以达到最佳辩护效果。
齐晓伶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田帅律师表示非常感谢浩略律师事务所陈琦主任、蒋为杰院长提供这么好的学习机会!臧老师的三本专著《有效辩护三步法》《法官如何思考》《法官如何裁判》我都看过,他的公众号刑事胜谈也非常好,接地气,手把手教你如何辩护。臧老师讲了很多,非常受用,我回去好好消化。我着重说下臧老师提到的法条的运用,感触很多。我认为法律是衡量事实的尺子,辩护律师要在事实和法律之间来回穿梭,一定要精准理解法律、精准适用法律!谢谢大家!
田帅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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