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系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财税团队费云律师
2024年11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修改制定了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格表》(以下简称《计税价格表》)。本文以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法规政策为依据,说明我国现行物品进境政策的变化。
一、我国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政策的发展:
二、现行进境物品政策的变化
(一)《分类表》和《计税价格表》
2024年第175号公告所公布的《分类表》和《计税价格表》将原来的375个税号优化调整为302个分类编号,使物品类别界定更加清晰,便利个人理解和自主申报。比如,将适用综合税率20%的空调、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大家电和灯具、吸尘器等小家电整合为“家用电器及其配件、附件”;将适用综合税率13%的计算机、手机等整合为“家用信息技术产品”;将适用相同综合税率、功能类似的化妆品,按照唇用、眼用、指(趾)甲等不同使用部位进行分类编号整合;对智能穿戴设备等近年来市场上的新兴产品增设分类编号。
(二)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的变化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确定了进境物品的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确定的原则。
1.物品归类原则是以列明为基本,以未列明为例外:《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2.物品完税价格也是以列明为基准:《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3.而现行有效的2024年第175号公告,其所公布的归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认原则在侧重基础不同:
不同于之前以《完税价格表》列明为主,现有计税价格确认原则更倾向于以实际成交购买价格为基础,这一点与《关税法》规定的“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的宗旨相一致。符合现行的海关审价机制,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由海关依次以实际购买价格、《计税价格表》、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
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作为计税价格,尊重客观实际,符合《海关法》、《关税法》的规定,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保留采用《计税价格表》和其他合理方法,也符合《关税法》的规定,有助于在无法确定进境物品实际购买价格的情况下,采用多种方式确认价格,减少纳税争议,促进通关便利。
三、进境物品的其他政策变化
(一)旅客可携带或寄递进境物品数额变化
(二)旅客可携带其他物品限量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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