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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3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上海旅游高品质发展加快建成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33号)等工作要求,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共同推动上海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让旅游业更好服务美好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构筑精神家园、展示中国形象、增进文明互鉴,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结合本市文化旅游工作实际情况,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财政局联合修订了《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
通知内容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hwhcy@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70B室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产业发展处(邮编:200003),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到2025年2月11日。
附: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3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上海旅游高品质发展加快建成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33号)、《全面推动上海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的工作要求,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共同推动上海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让旅游业更好服务美好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构筑精神家园、展示中国形象、增进文明互鉴,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结合本市文化旅游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年度预算根据全市文化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力情况核定安排。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管理、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从营造旅游发展环境、丰富优质旅游供给、释放旅游消费潜力出发,重点支持纳入上海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重大任务和重要创新等方面,支持对上海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有成效或有突出贡献的基础性、公益性、功能性项目。
第五条(使用范围)
根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促进项目
支持符合本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产业项目,具有创新引领示范作用的文旅融合新业态、新场景、新体验和智慧旅游等项目,以及按有关规定配套支持本市获得国家各类旅游发展促进资金的项目。
(二)支持城市形象提升项目
支持本市旅游景区提质扩容、促进入境旅游提升、加大优质旅游产品和服务供给、旅游标准化建设等项目。
(三)支持旅游公益设施项目
支持旅游消费便捷服务、旅游公共信息服务、旅游便民惠民服务、游客安全保障设施建设等项目。
(四)支持本市重大旅游活动项目
支持市级或区域性具有广泛参与性的促进旅游消费、展示城市形象的行业标杆性旅游节庆活动等项目。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用。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资金支持额度。同一项目可任选一种支持方式。
第七条(资助额度)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总费用的30%,且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资助方式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单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且贷款贴息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预算编制)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市文化和旅游局统一组织年度资金的项目申报,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将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预算备选项目库。
第九条(预算编制)
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市财政局预算编制整体部署,统筹规划支持重点,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年度支出计划和绩效目标,纳入市文化旅游局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支出范围和项目内容安排使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申报和管理
第十条(指南发布)
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年度工作有关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项目单位应为对上海旅游业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
(二)申报项目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四)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拆分、重复申报;已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位,若获支持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
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对于其中技术性较强、需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咨询和辅助服务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开展。择优确定支持项目,支持情况应当在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网公示。
第五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四条(资金申请)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市文化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文化和旅游局的拨款申请,经审核后,按照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报批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至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结余资金)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签订《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支持协议》,并根据协议内容完成项目实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位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项目验收要求,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绩效管理)
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导引》(2023版)要求,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确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具体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应按照本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变更)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或总投资额削减10%及以上等),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位必须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项目变更导致专项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调整支持金额或限期收回超额支持部分。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对绩效管理过程中发现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二条(责任承担)
对于项目逾期不完成或未按时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的项目单位,取消拨付项目尾款。
对于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单位,取消拨付项目尾款,并视项目实施情况保留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
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把企业违规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其他)
对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各区可根据区域旅游业发展特点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实施。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月13日
来源: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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