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中社1月13日电 根据江苏证监局在2025年1月13日发布的公告,黄益民因其在举报事项核查过程中,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存在以个人账户收取投资者资金用于项目投资的行为,受到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具体而言,黄益民的行为违反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相关自律规范要求,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指出,该行为不符合行业规范,并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出了相应的监管决定。黄益民如对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在此期间,监督管理措施将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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