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3日,文峰股份(601010.SH)公告称,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和案件诉讼费用负担内容;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为“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0.26万元及本案诉讼相关费用。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已于2024年计提预计负债。公司正在与专业律师团队就该案件筹划申请再审或申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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