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在一个遥远的国家里,有五个人结伴去一座山洞里探险。但很不幸,他们遇上了山崩,就被困在了洞里。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发现施救的难度极大。他们通过无线电和困在洞里的五个人取得了联系,告诉他们,最快也得再过十天才能救他们出来。这时候,洞里的人已经被困了二十天了,身边能吃的东西,早就吃完了。他们通过无线电问外面的人,接下来十天,要是不吃不喝的话,他们还能活命吗?外面的人回答,绝无可能。沉默了一阵子,洞里的人又问了一个问题,这回轮到外面的人沉默了。他们问:假如四个人吃掉一个人,能活十天吗?尽管很不情愿,洞外的一位医生还是给出了肯定的回答。接下来,洞里的人又问:通过抽签来决定谁被吃掉,可不可以呢?这回,洞外的所有专家学者、法官、政府官员和神职人员,没有一个敢于发表意见。洞内外的对话就这么断掉了。又过了十二天,救援人员终于凿通了洞口。当然,恐怕你也已经猜到了,他们救出来的只有四个人,剩下的那位已经成了一具骸骨。
根据这四位获救者的证词,正是第五个人提出了抽签吃掉一人,让四人活命。但在抽签中,他却不幸被抽中,成了牺牲品。这件事在该国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四个人刚刚得救,就被以谋杀的罪名告上了法庭,初审判处死刑。他们不服判决,一路上诉至最高法院。最终,五位大法官两人支持有罪,两人支持无罪,一人弃权,而根据该国的司法程序,终审形成旗鼓相当的局面,将维持原判。四个获救者最终被处以绞刑。
故事讲完了。你可能要问了,这么吓人的一件事,到底发生在哪儿呢?我告诉你,发生在公元4299年的纽卡斯国。说了半天,这原来是一件虚构的事。但你可别以为这只是个瞎编出来吓唬人的故事,这场“洞穴奇案”被誉为“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1949年,美国法学家朗·富勒以历史上发生过的几起真实的案件为原型,构建了洞穴奇案,并从五个截然不同的角度拟定了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陈词,发表在权威的学术刊物《哈佛法律评论》上。前面提到的“4299年的纽卡斯国”就是富勒出于学术的严谨性考量而设定的架空世界观。到了1998年,另一位美国的法学家彼得·萨伯在富勒的基础上续写了洞穴奇案的情节,又扩充了九篇陈词,反映了现代法哲学的最新进展。富勒和萨伯接力完成的洞穴奇案是现代法哲学史上一场经典的思想实验,十四种陈词几乎穷尽了所有符合学理的立场。时至今日,在世界各地的法学课堂上,这个案例还经常被拿出来讨论,老师还会鼓励学生努力找到全新的角度,写出第十五份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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