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比较常见的“保价承诺”条款一般要求品牌方以一定期限范围内承诺给到主播的售价是最优惠或最低的价格。这类约定本身属签署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纠纷时基本会认定为真实有效。因此,当品牌方违反“保价承诺”时,一般均认定为存在违约行为。但存在违约行为并不代表必然承担违约责任,这取决于双方对于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直播机构实际损失等。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30日,恩昊公司、华域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直播广告合作协议》约定:恩昊公司以快手短视频直播平台直播间推广(快手)的形式,通过点赞三农跨年盛典直播、点赞澳门回归盛典直播的合作内容为华域公司营销COCOVEL水乳蛋白香氛沐浴露1000ML*2产品,营销期间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10日止,恩昊公司所得佣金为营销期间华域公司总营业额的20%;华域公司承诺直播推广的产品售价不高于历史实际售价;华域公司需保证给到恩昊推广的产品售价于播出当天前后一个月内不高于甲方推广产品的历史实际售价,否则华域公司需向恩昊公司支付实际推广成交总营业额20%的违约金;如因华域公司原因造成营销无法按约定日期执行的,恩昊公司有权选择要求华域公司顺延履行或者解除本合同,因此给恩昊公司造成的损失,华域应予赔偿。
2019年12月31日,华域公司出具《保价承诺函》承诺:对恩昊公司提供的直播产品券后到手价格为营销时间(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10日)内该产品播出当日前后60天内的对外最优惠价格。
合同签订后,华域公司按约于2019年12月31日向恩昊公司足额支付30万元并按时向恩昊公司提供所需样品。
双方原定于2019年12月31日进行直播,但当天恩昊公司通过微信发视频告知华域公司,其所组织的直播中断系因有人闹事而未能实际直播,后恩昊公司发现华域公司提供的商品售价并不是历史最低价、也不是最优惠售价。恩昊公司为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和更大的经济、名誉损失,在通知华域公司后将次此活动停止。
恩昊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华域公司发出《告知书》,认为,按照合同和保价协议,华域公司所提供的产品价格存在隐瞒历史最低价格的嫌疑,以及合同欺诈行为,决定提前终止与华域合作。
恩昊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1. 判决解除双方于2019年12月30日签订的《直播广告合作协议》;2.华域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0元(2000000元×20%=400000元)。
华域公司反诉要求:1. 恩昊公司返还华域公司推广服务费3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4日起按照该款项日万分之五即每日150元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2. 赔偿华域公司律师费20000元。
二、法院判决
1.驳回恩昊公司诉讼请求;
2.恩昊公司退还华域公司推广服务费300000元,并以未退还推广服务费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支付华域公司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上述推广服务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3.驳回华域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华域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华域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华域公司在双方合同终止前发布新的优惠广告页面,这违反了其直播的售价为在保价承诺函中前后30天最优惠售价的承诺,据此,华域公司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
但对此种违约情形,《直播广告合作协议》约定是按实际推广成交总营业额的20%支付违约金。但恩昊公司至始没有进行直播,华域公司并未因此有成交金额,故恩昊公司不存在主张违约金的基础。
双方在《直播广告合作协议》中约定若恩昊公司不能在活动结束时让被告的产品销售额达到200万元,其必须在合作时间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按比例退还华域公司活动推广服务费用,逾期退还则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华域公司。恩昊公司至今未直播销售华域公司提供的产品,没有产生销售额,恩昊公司按约定应在合作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即2020年1月16日)退还华域公司全部推广服务费。
恩昊公司迟延支付华域公司推广服务费给华域公司造成的损失主要系利息损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依法确定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违约金。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中,华域公司的行为明显有违双方的合作协议约定及保价承诺,但法院最终没有判决华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反而判决恩昊公司返还服务费,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1.实务中比较常见的“保价承诺”条款一般要求品牌方以一定期限范围内承诺给到主播的售价是最优惠或最低的价格。这类约定本身属签署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纠纷时基本会认定为真实有效。因此,当品牌方违反“保价承诺”时,一般均认定为存在违约行为。本案中,法院亦认为华域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2.合同约定有违约金,但并未实际履行合同,且直播机构无损失时,法院不支持支付合同违约金。本案中,《直播广告合作协议》约定是按实际推广成交总营业额的20%支付违约金。但恩昊公司至始没有进行直播,华域公司并未因此有成交金额,恩昊公司没有损失计算的基础,法院据此驳回了其违约金的请求。
3.直播机构未提供服务的,应当返还预付的服务费用。本案中,《直播广告合作协议》中约定若恩昊公司不能在活动结束时让华域公司产品销售额达到200万元,其必须在合作时间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按比例退还华域公司活动推广服务费用,逾期退还则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华域公司。
4.对违约金约定过高时,法院以自由裁量权调整违约金数额。本案中,恩昊公司迟延支付华域公司推广服务费给华域公司造成的损失主要系利息损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法院对违约金的计算予以调整。
结语
“保价承诺”是当下销售竞争日益白热化下的必选之项。对于MCN机构来说,若以品牌方违反“保价承诺”主张违约,合同中须明确约定“保价承诺”及对应“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除”包括“是否能单方停播并解除合同”“对预付款项的如何处置”等问题。当然,本案的“违约金计算”实则有“画地为牢”之嫌,忽略了如无营业额时,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和基础,因此MCN机构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可多考虑加入几种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按照固定金额计算,或不再退还预付款等方式,以适用不同的违约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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