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1、什么单位都可以用小额零星收据。
按照税务总局2018 28号公告,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也就是有两种情况,可以用小额零星收据。
1、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比如国家机关。
2、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虽然有人理解这里个人应该包括个体工商户,但是我觉得从这个文件政策精神来理解,这里的个人二哥更偏向于仅仅指自然人,因为个体户首先是要办理税务登记,同时也是需要按期申报纳税的,他们理应开具发票)
误区2、用了小额零星收据不需要申报个税了。
对于自然人使用零星收据,如果对方提供的是劳务报酬,那么也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只是申报下来没有个税而已,不代表不需要申报哈。
依据就是个人所得税法的全员全额申报的相关规定。
误区3、自然人适用小额零星收据,不管金额多大都行。
这里注意,是不能超过起征点的,自然人按次纳税,起征点是500的标准,也就是不能超过500。超过500不能使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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