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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继续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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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批复,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同意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完善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国务院将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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