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激活市场发展“活力”和优化资源配置“秩序”,亟须构建多层次、多主体的数据要素生态体系及其中的市场激励和有效监管协同治理新机制,高效推动数据要素流通利用和价值释放,充分发挥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基于此,文在剖析数据要素市场的层级基础上,阐释了数据要素价值创造的经济理论逻辑和社会福利效应,构建了政府、供给方、需求方、平台及数据商五元主体的数据要素价值化协同治理模型;提出了打造“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供需联动”的全过程、全链条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多元联动共建的生态系统;探讨了不同阶段的监管重心及其变化转移,明确市场激励和政府有效监管之间的协同原则。最后,提出数据要素价值化过程的实施路径建议,以期推进数据要素的高标准供给、高效率流通、高水平应用和有效化监管,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高质量发展,赋能新质生产力。
关键词:数据要素价值化;市场激励;政府监管;新质生产力;数据要素生态体系
数据是在人类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信息,是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要素和载体。数据资产是基于数据资源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具备福利预期、成本和价值属性,未来也将成为一种能够货币化计量的物质财富要素。数据的要素化是从数据资源化、资源资产化到资产资本化的状态转变过程。随着数据资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资产负债关系,企业基于自身数据的稀缺性而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通过应收账款和资产负债的形式实现信用变现,进而提高企业估值,将信用转换至时间维度上的未来金融收益,实现隐形的数据资本积累。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在采取各项积极政策推动数据要素的价值实现,激活各类数字资本和平台主体的参与动力和市场活力。那么,在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实现其价值化过程中,如何提升监管效能,构建兼顾活力与秩序的数字治理体系,需要各方共同探索。政府与市场制度创新协调、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催生新质生产力的关键路径是加快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结合,政府与市场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协调推进新的制度供给,对市场主体的进行激励和约束,是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
现有研究主要基于数据要素概念、市场激励参与主体、政府监管的现状及问题,并结合数据资本无序扩 张展开的一些研究主题。然而鲜少涉及探讨合约和产权理论视角下政府有效监管和市场激励的边界,以及数据要素多层次市场体系中的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的协同治理,同时并没有解构剖析数据要素在不同阶段的监管重心的差异性,并以此视角明确数据要素多元生态体系中市场主体激励和政府有效监管之间如何协同,以实现数据要素市场生态的有序发展和赋能新质生产力。
一
数据要素价值化的经济学逻辑
如图1所示,类比于土地、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数据要素多层级市场也包括零级、一级和二级的三级市场模式。其中,原始数据、数据仓库对应数据资源阶段属于零级市场:作为数据资源产生的初期,主要为数字政府的建设和企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所形成的数据原始生成和积累,体现为数据的内循环,是市场前的阶段。数据资源、数据交互主要对应数据要素阶段属于一级市场,此阶段主要对应数据的采集、存储和初级治理,推动原始数据转化为数据资源,并在系统内部开展数据共享和交互应用,也即数据要素化的过程。数据要素二级市场是数据的流通交易市场,也是主体所拥有或授权持有的数据在加工之后进入到外部主体, 赋能外部产业的过程,体现为数据的外循环。其过程包含两个子阶段:其一,数据资源通过加工为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直接服务于数据需求方,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初级阶段,在此过程中,数据成为一种新的资产, 作为存货交易或者无形资产进入企业的财务报表,即数据资产阶段;其二,随着数据正式作为企业数据资产进行确认、计量和登记,在未来数据资产将具备其他财务资产类似的金融属性进行“证券化” 而进行融资、担保、抵押等一系列数据资本化过程,即数据资本阶段。
从供需视角来看数据要素化价值实现过程:一是需求侧方面,通过“匹配效率”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供需匹配效率和增加交易,实现均衡点在需求曲线上的变动;同时,数据要素具有资产通用性,通过数据资产规模“扩张效应”而产生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的变动,促进需求曲线向外扩张,影响需求曲线的移动。二是供给侧方面,通过制度设计,从微观层面的“生产效率”和宏观层面的“配置效率”的方式提高数据要素市场的经济效率,实现技术进本和降本增效,进而提升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此外,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平台将逐渐成为匹配供需和促成交易的主流商业形态之一。在此过程中,数据要素将通过平台提升交易匹配效率和需求扩张,从而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做出科学决策,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政府的有效监管和市场激励方式会促进平台规范健康创新发展,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二
数据要素价值化过程中的多方协同治理生态体系
多层级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下,数据要素价值实现同时也是一个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过程,需要政府、 供方、需方、平台、数商等五方协同治理,在“市场激励”和“有效监管”之间实现均衡,避免发生潜在的经济损失和数据安全问题,更好地推动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
(一)数据要素价值化五方主体协同治理
1.五方主体的协同治理,实现市场和政府的有效平衡
如图3所示,从具体的业务流和数据流向来看数据要素价值化过程中的政府、平台、数据商、供给方、需求方五方主体协同治理的利益均衡达成过程,通过数据流为产业流、资金流、人才流等业务流提供信息和智能决策,通过数据要素价值流动促进各业务、各主体之间融合互动,协同创新治理,实现全局最优,推动新质生产力孕育和发展。
2. 五方体系协同联动发展的数据要素生态体系
数字空间中五方体系协同联动主要是以数据价值高效有序释放为核心的多主体协同格局,形成“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供需联动”的多方共建的全过程、全链条的数据流通交易多元联动发展生态体系。数据要素价值化过程中具有明显的多元主体合作与协同的特征:政府在规则的制定与实施、部门区域的统筹安排、要素的科学配置、突发事件的治理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通过有效监管、协同市场反馈实现多边多层级市场的有效治理;平台方、数据商、供给方、需求方都具备其自身的能力、资源和责任,在数据要素市场中形成责、权、利相对等的数据治理结构,通过供需匹配链接数据要素市场高效运行的关键环节。
当前,五方协同的数据流和业务流主要是通过直接匹配、增值匹配和规模匹配三条链路实现数据资源的动态协同、开放融合,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推动产业深度转型,发展新质生产力。供需双方直接匹配模式,去中心化连接方式,无需第三方参与。根据供需双方的具体需求和条件进行定制化、灵活化的交易,数据资产可以直接互联,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受限于技术和安全性,会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交易风险。增值匹配是供需双方通过引入数据技术服务提供商(即数据商)实现,数据商利用数据收集、汇聚,挖掘等数字技术对供给者提供的数据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在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供需双方的议价和交易成本的同时,形成数据产品化的价值增值跃迁,为原始数据挖掘匹配提供更多的应用场景,为需求方提供有效的供给数据,现供给创造需求。数据的销售及合同签订、权益分配是由供需方、数据商三方共同参与的协作开发。供需双方通过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实现规模匹配模式:即平台了积累大量的数据流通和场景应用的知识库、场景库,根据需求牵引,推动海量规模化的数据高效合规、安全有序流通;同时,平台为需求方提供数据产品流通的技术支撑、安全合规服务,并可为数据交易流通提供相应的风险控制和撮合机制
(二)市场激励和有效监管的有效协同统筹
随着“数据资源-数据要素-数据资产-数据资本”的数据价值状态演变,不同市场的数据形态和监管核心存在差异。在零级市场阶段,数据形态表现为原始数据和数据仓库,监管核心主要是以数据安全为导向,依赖监管制度提升供给效益;国家通过扩大市场准入等提升政策覆盖广度,增加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参与的信心和积极性,经过数据处理技术手段,促进数据要素的供给增多和生产效率以递增的速度增长;此阶段的数据要素供给主要是数量型增长。
三
数据要素价值化生态体系建设实施路径的政策建议
(一)市场导向,建设与多主体、多层级数据要素市场发展阶段相适应激励与监管体系。
中国特色的多主体、多层级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是助力数据要素推动新质生产力培育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需要分层分类、协同推进,打造“加快促进零级市场,有序管好一级市场,稳步开放二级市场”的数据要素市场监管体系。
(二)因地制宜,结合市场发展深度制定监管深度和对象,推动多元主体有序协同发展。
数据要素价值化过程中市场激励和有效监管的目标、依据、行为方式和产生效果不同,对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影响存在差异。市场激励的依据是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交易优化配置,通过市场化配置的目标,借助市场手段实现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确保数据资源的保值增值。政府监管的依据是制定行使规则和行使方式,实现数据资源资产公平合理利用的目标,最大化地满足国家治理和社会需求,侧重于数据资源本身及其利用过程中的保护,确保数据要素增值过程中的合理利用,维护数据安全。
(三)高效平衡,打造五元主体的互利共生、价值共创、成果共享的数据要素生态体系。
数据要素价值化过程中需要平衡好多元主体之间、市场激励和有效监管之间的关系,以动态协调、开放融合为导向,探索建立“分明有序”的生态主体,投入合适的安全成本,实现高质量的数据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建立多元主体之间高水平的良性互动推动数据要素这一新型生产要素向新质生产力转化,提升监管效能,构建兼顾活力与秩序的数据要素生态体系。
作者:林镇阳(开放群岛开源社区技术指导委员会专家,软通智慧数据要素首席科学家,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博士后)、陈荣源(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后)、郭明军(国家信息中心大数据发展部规划与应用处高级经济师)、赵蓉(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杜乐(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数据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来源:镇阳数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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