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2月25日发布《关于困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该政策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其中提及,天津市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不含共同借款人,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利息补贴:1.借款人申请补贴时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范围(以下简称“低保等救助范围”);2.借款人名下的公积金贷款在上一自然年度低保等救助范围期间有还款记录。
补贴金额按照借款人上一自然年度在低保等救助范围期间已偿还的公积金贷款利息(含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利息,不含罚息)的50%计算。符合补贴条件的借款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上一自然年度的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市住房公积全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划入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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