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内部的绩效考核结果,将排名末位的员工予以淘汰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管理方式。然而,根据中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末位淘汰”的概念,最接近的概念是“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可见,末位淘汰并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因此不能作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而如果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程序要非常完善:
根据常见的法院判例,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或员工业绩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最接近合最适用的规定是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法院一般认为用人单位要达到合法解除的标准,至少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者业绩指标已经知晓、且确实未完成制定的指标、经过培训或调岗后劳动者依然未完成业务指标、相关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员工仍未完成业务指标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可以提前搜集以下证据:与绩效考核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证据,包括考核标准、考核结果、排名情况等。收集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查看是否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实践来看,公司操作这一条的风险非常高。所以真被公司以这条辞退了,大概率可以拿个大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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